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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津农精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十八条 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品牌建设,加大对品牌主体的信贷、贴息、保险等支持力度,提供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和服务。

 

  第十九条 对“津农精品”进行公益宣传,加强与批发市场、大型商超、电商平台等流通渠道合作。鼓励参加“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中国农民丰收节”等活动,提升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

 

  第二十条 加大海外营销,支持国际有名农业品牌参加国际展会。充分利用农业对外合作交流项目,对“津农精品”进行重点推介。

 

  第二十一条 建立“津农精品”目录制度,在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网站上向社会发布品牌信息索引,实现我市农业品牌信息查询、展示推介等功能,促进品牌产品与市场精准对接,加快农业品牌的传播推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津农精品”每年发布一次,纳入天津市“三农”大数据管理平台,实行社会监督,加强动态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或经营不善的品牌予以清退,实行品牌准入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入选“津农精品”的品牌主体应自觉接受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资格并立刻停止使用专用标识。

 

  (一)发生不良信用记录;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提交资料不实;发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超范围使用“津农精品”标识,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二)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的。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不能履行企业责任,品牌产品停产一年(含)以上的。

 

  (三)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其它暂停或停止情形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农产品电商协会应指导品牌经营主体在规定范围内使用“津农精品”标识、名称和口号。对因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清退出“津农精品”的品牌,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五条 市、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对获得“津农精品”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以假乱真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津农精品”经营主体每年应当向本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有关单位提交有效的质量检验/检疫报告。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有关单位对“津农精品”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二十七条 从事“津农精品”评选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保守申请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6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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