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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津农精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6-14     来源: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216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农业系统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业品牌化建设,规范“津农精品”认定管理工作,打造国际有名、国内知名农业品牌,我委制定了《天津市“津农精品”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6月9日

 

  (联系人:李明路;电话/传真:88290759)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津农精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津党发〔2018〕34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意见》(农市发〔2018〕3号)要求,宣传“津农精品”,应用“津农精品”,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发挥品牌对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立天津市“津农精品”认定管理办法,旨在引领我市农业品牌化建设,围绕国际有名、国内知名的品牌发展理念,提升我市农业品牌的市场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三条 天津市“津农精品”认定管理办法,是制定农业品牌评价标准,并依据标准建立“津农精品”品牌体系。对使用“津农精品”的品牌主体进行管理、推介和保护,包括认定标准、评选程序、推介扶持、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天津市“津农精品”认定管理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指导,挖掘我市优质、特色农产品,鼓励开展育种研发、依标生产、质量认证、包装设计、营销促销等工作,市农产品电商协会优中选优,开展“津农精品”评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津农精品”分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三大类。

 

  (一)区域公用品牌是指特定区域内相关机构、企业、用户等共有,在生产地域范围、品种品质管理、品牌使用许可、品牌营销传播等方面具有共同诉求与行动,使区域产品与形象共同发展的农产品品牌。

 

  (二)企业品牌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的农业企业,在规模和经营上达到一定标准,影响力和范围较大,形成企业自身品牌,以企业形象、定位、理念统一作为品牌进行推广,被市场认可的品牌。

 

  (三)产品品牌是指以产品的核心价值为基础,由农业经营主体的某一类农产品设立的品牌。按照品牌所属的不同行业分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产品品牌。

 

  第六条 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农业行业协会、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可申报“津农精品”。

 

  第七条 “津农精品”认定标准。

 

  (一)区域公用品牌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拥有者或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法人或组织,具有维护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能力,能有效监管使用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质量,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2.产业集聚明显,在特定生产区域内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并拥有区域公用品牌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3.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建立了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已形成一批农业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其销售产值在同类产品销售总产值中占比较高。

 

  4.近三年内未出现区域性质量问题或质量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美誉度,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产业服务配套功能较为健全,已建立较大规模的产业市场或营销网络、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信息服务网络。

 

  (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注册商标并在天津市境内注册两年以上,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产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其中在京津冀或东西部扶贫协作地区有一定规模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已满二年。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2.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品牌产品年销售达到一定金额且连续2年以上盈利,知名度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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