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6-14 11:44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20-06-14 来源: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浏览:132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开州区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七届区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重庆市开州区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
加强冷链供应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止疫病传播,强化公共卫生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20〕7号)文件精神,就我区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精神,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原则,着力构建“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市场运作”的科学运作体系,稳步推进全区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冷鲜上市”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自发文之日起,全面关闭汉丰街道、文峰街道、云枫街道辖区内的各类活禽交易点,取缔活禽宰杀点,其辖区内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和其他公共场所不得再销售、宰杀活禽。2020年12月31日前,关闭丰乐街道、镇东街道辖区内的各类活禽交易点,取缔活禽宰杀点,其辖区内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和其他公共场所不得再销售、宰杀活禽。适时关闭赵家街道、白鹤街道、镇安镇辖区内的各类活禽交易点,取缔活禽宰杀点,禽类产品全面实现冷鲜上市。
本方案中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肉鸽、鹌鹑及其他经人工驯养的可食用活体禽类。禽类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禽酮体、肉、脏器、头、皮、血液等。兔、羊等可食用活体动物参照本方案管理,国家明令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按相关规定执行。
居民个人饲养活禽的自宰自食行为不在本方案的范围内。
(二)实行活禽集中屠宰。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全区禽产品消费实际,对城区禁止区域,在已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生猪屠宰厂中优选1家增设具有物理隔离条件的活禽屠宰车间集中屠宰活禽。今后,根据市场需求及发展需要,适时规划新建1个设计年屠宰活禽不少于1000万只、符合国家有关活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的活禽集中屠宰厂,或者在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生猪屠宰厂再增设1—2间活禽屠宰车间。对禁止区域外的镇乡街道,由当地镇乡街道组织,在当地农贸市场设置相对固定、相对独立、具有一定隔离条件的活禽集中交易宰杀区域,满足本辖区市场供应。
(三)强化检疫检验。落实活禽集中屠宰动物疫病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两项制度”,建立活禽集中屠宰厂上市禽类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品质检验合格证和二维码脚环标识“两证一标制度”,实现可追溯管理。活禽屠宰检疫由属地镇乡街道官方兽医负责,禽肉品质检验由屠宰厂品质检验人员负责。进厂屠宰的活禽必须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督促屠宰厂对屠宰前、中、后的活禽及其产品开展品质检验。检疫检验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挂检疫标志(二维码检疫脚环);对不合格的活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强化冷链供应保障。禽类产品运输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GB20799-2016)执行。运输单位在运输禽类产品时要随车携带有效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禽类产品要配备必要的冷藏或冷冻设施。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要设立冷鲜禽类产品专区(柜)。经营户自主选择进货渠道,凭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销售禽类产品。未经检疫检验的禽类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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