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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57号建议的答复函(陕市监函〔2020〕448号)

  您提出的《关于对恶意职业打假人严厉打击构建和谐营商环境的建议》(第45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职业打假人带来的问题不容忽视

 

  职业打假人是一种通俗称谓,普遍的理解是指以赚钱为目的,明知商品有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赔偿的个人或组织。

 

  职业打假人现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近些年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市场监管部门业务范围内,职业打假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和广告领域,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多关注“标签瑕疵”“标准作废”等问题;二是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目的不再是净化市场,而是为了利用惩罚性赔偿规定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三是针对同一种商品大量重复投诉举报或申请行政复议,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增加了正常经营企业的负担。因此,有必要对“职业打假人”进行规范。

 

  二、目前规范职业打假人的法律规定

 

  从法律角度看,现行法律法规未对“职业打假人”作出定义。同时,法律明确支持个人或组织对不符合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鼓励任何人或组织打假维权。《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对于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领域,法律明确不禁止“知假买假”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进一步明确,上述规定是“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角度出发,明确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

 

  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明确,“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2019年5月9日公布并施行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对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三、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在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

 

  我省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职责权限,严格产品质量监管,提高市场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挤压牟利性职业打假人的活动空间。

 

  一是质量提升行动促进作用更加彰显。牵头制定推动高质量发展2019年行动计划,明确23个方面160项措施任务,举办“卓越质量三秦行”宣讲,开展全省“质量月”活动。组织实施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参与企业数量和对标结果居全国第二。

 

  二是食品安全监管强力推进。开展食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全省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8436 件。加强节假日旅游景区专项检查,共检查餐饮单位20543 家,取缔77家,责令整改 726 家。开展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建立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自查报告制度。强化基层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完成34大类15.6万批(次)食品抽检,样品合格率 97.19%。以创新制度为前提,制定省食品生产企业检查员、食品生产企业检验、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等系列管理办法。推广使用食品安全监管二维码,陕西阳光食安APP上线运行。

 

  三是药品安全监管更加严格。建立地方党政药品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夯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实施 GMP 认证跟踪检查,开展中药质量集中整治和高风险专项检查,组织互联网销售、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等专项整治。加强疫苗、血液制品等高风险产品风险隐患排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专项整治,强化行刑衔接。查办各类药品案件1510 件,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9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企业58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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