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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质发〔2020〕144号)(2)

  (三)精心指导,主体开具。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精心指导,坚持“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类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按规定自行开具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应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电子出证的,应电子存储备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要确保合格证填写规范、信息完整、真实有效。生产、销售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对其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生产经营主体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自我承诺合格等四种形式之一作为开具依据。

 

  (四)强化监督,规范管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要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日常巡查、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定期对生产经营主体开具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所涉及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检测记录、销售记录、运输记录、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可以定期通过监督抽查对其出具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真实性进行验证核查,倒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开具合格证的责任义务。凡未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县(市),不得申报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未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生产经营主体和产品,不得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展销会、推介会;不得参与各类品牌、奖项的评选;不得申报国家、省、市扶持农业项目;不得申报省、市级相关合作社、家庭农场。

 

  五、实施步骤

 

  今年的试行工作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2020年1-4月,研究制定省级试行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启动工作。

 

  第二阶段:2020年4-6月,各市、县(市、区)参照省级方案制定本级实施方案并开展具体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监管主体名录;确定首批重点实施农产品合格证生产经营主体名单;开展市县两级实施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宣传活动。适时举办省、市、县、乡试行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培训班。

 

  第三阶段:2020年6-12月,开展日常巡查监督,定期对生产经营主体开具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阶段:2020年10-11月,探索建立生产环节与流通环节合格证管理的衔接机制;开展对收储运环节农产品合格证的查验;开展对收储运单位和个人未查验、保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阶段:2020年12月,全面总结试行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推进意见。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农业农村厅成立由厅长为组长,分管副厅长为副组长、各相关处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级试行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其中,兽药饲料处负责畜禽(活畜活禽)、禽蛋合格证的工作开展;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养殖水产品合格证的工作开展;监管局负责蔬菜、水果合格证工作开展和整个试行合格证制度工作的综合协调。市、县两级也要成立相应推进组,及时制定试行工作方案,科学谋划、精心组织,明确具体措施,细化责任分工,坚持点面结合,重点推进。

 

  (二)强化保障支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合格证制度试行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积极争取将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形成稳定的财政投入渠道。为合格证制度的应用推广、宣传培训、合格证印制、检测抽查、合格证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维护等方面提供经费保障。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制定激励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积极使用合格证。

 

  (三)强化绩效考核。省农业农村厅将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纳入对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也应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列入对县、乡人民政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同时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并增加考核分值。省农业农村厅将于2020年8月中旬、12月中旬分别派督导组,对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进行过程监督和考核评价,确保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行工作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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