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布2019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4)
时间:2020-04-22 15:33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在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案件中认可电子数据证据的典型案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具有实时性、隐蔽性、电子化、大批量等特点,导致权利人取证困难。电子数据证据虽有取证成本低、高效、便捷等优势,但同时具有数据隐蔽、易篡改等不足。案涉《电子数据取证证书》是在中立的第三方平台进行保全后获取,使用“哈希值”校验技术对电子数据进行在线验证,采用区块链技术将电子数据同步存储于公证处和司法鉴定中心,能够反映所记录事实的客观真实性。本案经对取证程序严格审查后,依法采信《电子数据取证证书》,认定包商银行的侵权事实,依法制止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在涉及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认可电子数据证据,可以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降低维权成本,对解决此类案件的举证难问题产生了积极意义。
八、陈某与大博金田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陈某享有专利号为ZL200920309784.0、名称为“气吸式精量穴播装置的输种盒”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1为气吸式精量穴播装置的输种盒,其特征在于,由种腔(7-1)和挡种板(7-2)组合而成,其中种腔(7-1)的低端设置有输种盒出种口(7-4),在挡种板(7-2)的两侧与种腔(7-1)的种箱前壁(7-5)的两端联接处的上端部(7-6)和(7-7)形成缺口即输种道通口(7-3)。陈某认为大博金田公司出售的一台农机2BQP-2型气吸精量铺膜点播机上输种盒装置实施了其享有专利的技术方案,侵害了其专利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博金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
裁判结果: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大博金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使用“输种盒”专利技术方案制造圆形输种盒组合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组合物的被控侵权产品,应以该组合物作为案涉专利技术方案的侵权比对对象,组合物实施了专利技术方案,则应判定专利侵权,而不应以组合物拆分的单一组件比对判定是否侵权。该案的判决明确了组合物被控侵权物的侵权判断比对对象,充分保护权利人的专利权,激励创新,营造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的法律环境。
九、孙某某等九名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杨某从徐某某处购进由其灌装的假冒“中国农资”商标的复合微生物菌剂肥料141.04吨,销售金额为59236.80元,后将该肥料销售给孙某某,销售金额为84624元。通辽市宏升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刘某某未核实清楚孙某某所售肥料来源是否合法,即允许孙某某等人以其公司名义销售侵权肥料,为孙某某提供了销售场所及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章等便利条件并收取场地费。后孙某某组织唐某某等人在通辽市销售上述侵权肥料。刘某某及唐某某等人明知孙某某在销售侵权产品,仍与孙某某共同向农民销售侵权肥料共计54.36吨,金额为156800元,另有18吨案涉肥料在售前被扣押,货值金额为51921元。
裁判结果: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某某等九名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相应罚金,并对符合缓刑条件的宣告缓刑。被告人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多名被告人参与的多层级、跨地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农业肥料的共同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借用他人农资经营资质,通过低价引诱、召集农民听课、送货上门等手段大量销售侵权假冒肥料,不仅欺骗了广大农民,也侵害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名优产品及同类产品造成冲击,不利于粮食生产及农产品的市场稳定。本案判决严厉打击了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农资产品的犯罪行为,净化了当地农资市场,维护了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十、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16年2月份,张某某通过QQ、微信等网络平台与房某某(已判刑)相识,开始从房某某处低价购入假冒中华、玉溪、芙蓉王等品牌的伪劣卷烟,然后通过微信加价销售给他人,从中牟利。截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累计给房某某微信转账77290.90元,通过微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累计94374.48元,张某某从中获利17083.58元。2019年7月16日,张某某的亲属代为交出违法所得17083.58元,代为缴纳罚金2万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