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布2019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
时间:2020-04-22 15:33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基本案情:辛奇公司注册成立于2014年11月,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等。2015年11月,辛奇公司受让取得第29类果酱商品上的第9340943号商标和第30类粽子商品上的第93468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辛奇公司于2017年7月在第30类奶片(糖果)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第19098557号“意林”商标。意林公司于1995年4月成立,经营范围为食品加工与销售、快餐食品等。意林公司享有“意林”系列商标,且持续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蛋糕、面包等烘焙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已被认定为内蒙古著名商标。辛奇公司认为意林公司生产销售的果酱、粽子、牛轧糖等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害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意林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0万元。
裁判结果: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辛奇公司的诉讼请求。辛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当事人以获取高额赔偿为目的,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在其他类别商品上获准注册或受让取得,未实际使用,但以此提起诉讼索赔的典型案例。商标法保护商标而不保护商标符号,未经实际使用的商标仅是商标符号,在前商标注册人使用其“意林”商标和企业字号的同时在相关商品上使用含有“意林”字样的商标具有合理性且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倡导民事主体善意注册及受让商标,主动避让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并规范市场主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培育和发展自身商业品牌。
四、罕山公司与蒙古牛罕山牛肉干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罕山公司于1993年成立。该公司在第29类牛肉干商品上享有“罕山”文字及图组合商标,且该商标在2009年被自治区工商局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2015年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公司董事长白某某先生为风干牛肉干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该公司经过25年的经营发展,成为集优质科尔沁牛、草原黑头羊繁殖,牛肉干深加工,系列肉制品深加工,蒙餐精品菜系,蒙古特色铜火锅,蒙古特色红食、白食系列,蒙古文化传播推广研发以及民族地区特色旅游开发于一体的大型民营集团企业。蒙古牛罕山牛肉干店于2014年成立,在其招牌和店面装潢上使用“罕山”字样,同时在其生产、销售的牛肉干商品外包装上使用“罕山”字样的装潢。罕山公司认为蒙古牛罕山牛肉干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蒙古牛罕山牛肉干店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万元。
裁判结果: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蒙古牛罕山牛肉干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司法保护蒙古民族传统特色食品品牌的典型案例。权利人罕山公司是以传统技艺制作民族特色“牛肉干”食品的民营企业,经多年品牌培育,其“牛肉干”商品上使用的“罕山”商标已成为中国驰名商标,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蒙古牛罕山牛肉干店为获取不当利益,在其字号和店面招牌中使用“罕山”字样,引人误认为其与罕山公司具有特定联系,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该案的判决有效制止了蒙古牛罕山牛肉干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立足传统技艺的少数民族地区民营企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将对内蒙古地区传统技艺食品的规范化经营、品牌化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五、刘某某与阿儿含只公司、巴某某、内蒙古电影集团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刘某某创作完成《母亲》剧本,2004年由内蒙古电影制片厂对《母亲》剧本申请立项并获准拍摄。影片总导演刘某某,策划刘某某,导演郁晓鹰,因其他原因该影片未进行拍摄。2016年刘某某授权委托某文化公司就该剧本以《金花额吉》上报审批拍摄,国家广电总局回复称,《金花额吉》与已有的影片《诺日吉玛》非常近似,对于简单重复的项目不予备案。刘某某认为《诺日吉玛》剧本的编剧巴某某在前接触了《母亲》剧本,且《诺日吉玛》剧本及影片与其《母亲》构成实质性相似,巴某某和阿儿含只公司共同拍摄完成《诺日吉玛》影片,侵害其著作权,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及承担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2万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