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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彬: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制度价值(3)

  二是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体系方面,《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细化了法律规定,明确了相关责任义务。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追溯体系的基本要求,指导生产经营者建立和完善体系,重点监督风险高、销量大的食品追溯体系建设。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记录保存相关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三是突出重点、细化规定。《条例》对学校、托幼、养老、工地等集中用餐食堂、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配方食品、婴配食品、回收食品等重点单位、重点关注的食品,作出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对生产、流通、餐饮、运输、存贮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提出规定性要求,使相应的制度和机制更加完善。

 

  (六)加强食品检验的制度建设

 

  一是强化食品抽样检验的标准、方法要求。《条例》规定,对食品抽样检验,必须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要求以及检验方法进行。特殊情况如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案件调查、事故处理等,可由国务院食安部门制定相应检验项目和方法。检验方法的规定,对于确保检验数据的精准性、一致性、科学性具有重要价值。

 

  二是强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合法性。出具食品检验信息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否则检验结果无效,并要受到相应处罚。食品安全不仅要靠法律约束、政府监管、企业自律,而且还要靠标准、计量、检验检测、实验室、数据报告方面的技术支持。而检验机构的公信力、检验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在某种程度上是食品安全的生命线。到2018年底,我国各类检验机构39472家,年出具检验报告4.28亿份,全年营收2810亿元。其中通过国家资质认定的食品及食品接触材料的检验检测机构3398家。简言之,只有这3398家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加强对检验机构的法律规范,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我国检验机构市场发展迅猛,虽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存在“小、散、多、重、乱”的现象,迫切需要法律规范、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检验,建议加快研究制订我国的《实验室管理法》。

 

  (七)进一步完善进出口食品监管制度

 

  进出口食品安全是我国食品安全整体状况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发展,进出口食品规模逐年扩大。据海关统计,2019年1—10月,我国进口食品金额为3.55亿美元,出口食品为2.51亿美元,分别增长10.8%和0.9%。以口岸为界,一边是国内市场,另一边是国外进口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决定了这种管理有其特殊性。《食品安全法》立足国情,借鉴国际经验,设立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代理商备案、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口岸查验、风险预警、标准、标签、认证等一系列制度。《条例》进一步细化流程,明确主体责任,更具操作性。特别要求进口商要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的审核制度,重点审查其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质量安全保障及食安风险防控措施等情况,履行主体责任。对通过相关认证的境外企业,认证机构要持续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条例》还专门强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格执行风险预警制度,发现食品安全严重问题,及时发出警报,做出退货、销毁、限制、暂停或禁止进口的决定。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之际,以口岸检验为核心的进出口食品监管,既要同国内市场监管有效衔接,又要同国际惯例一致,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八)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

 

  《条例》在强化监管制度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不少内容是首次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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