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严格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2020年04月14日 )
时间:2020-04-15 16:39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切实保障生猪规范有序调运,促进我市生猪生产加快恢复,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和我市实际,决定从即日起至6月1日,集中开展为期两个月的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夯实各方责任
当前,国内生猪养殖企业积极推动复工复产和补栏增养,生猪调运明显增加。但3月份,国内接连发生5起因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引发的非洲猪瘟疫情,时刻警醒我们疫情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思想认识和防控措施依然存在薄弱环节。加强生猪调运监管是防控非洲猪瘟疫情促进生猪生产恢复发展的重要关键措施,各相关区和部门务必夯实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切实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切实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各项要求落到生猪生产全产业链中,严格生猪养殖、经营、运输、屠宰等环节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行为,进一步控制非洲猪瘟疫情传播,切实保障生猪生产安全。
二、进一步落实生猪调运各项监管措施
(一)加强生猪养殖场源头监管。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推动落实辖区内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属地管理责任,通过包干到场等方式,将生猪养殖场防疫监督、疫情排查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实行监督人员网格化管理。落实生猪养殖场基本信息备案制度,实现规模猪场全覆盖。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认真查验销售仔猪的养殖场有关资质,督促养殖场向购买者提供仔猪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等信息。要高度关注网络销售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落实专人对各种网络平台涉及本辖区的销售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研判,对于生猪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当地均价的养殖场,要列入重点监控,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样检测,严防染疫生猪调出。
(二)加强生猪出栏产地检疫监管。督促养殖场落实产地检疫申报主体责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规定时限提前申报检疫;督促生猪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凭养殖场委托书代为申报检疫。严格按规程实施生猪产地检疫,强化资料审核查验、临床健康检查等关键检疫环节;科学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市境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工作。规范产地检疫证明领取、使用和管理,加强检疫证明电子出证账号管理,明确出证人员的权限和责任,严禁“隔山出证”、倒卖检疫证章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生猪调运流通过程监管。要以区为主,安排专人分兵把守当地的高速公路出入口,协调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严查调入调出生猪和运猪车辆,建立查验台账。发现“三无”生猪(无检疫证明、无牲畜耳标、车辆未备案)的,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货主负责就地就近隔离观察15天,对出现生猪发病、死亡或检出非洲猪瘟阳性的,要坚决扑杀并不得给予补助,对违规经营主体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建立生猪运输车辆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运猪车辆取消备案。
(四)加强生猪调运落地接收监管。严格落实生猪跨市境调运到达目的地后有关防疫和监管要求。对入沪的种猪、仔猪,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精神,执行落地24小时报告制度,对于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严格履行跨省调运种猪隔离观察制度,经隔离观察合格方可混群饲养。对本市生猪屠宰企业重点核查“两项制度”落实情况;严格核对产地检疫证明附具信息与实际到场情况是否相符,及时回收产地检疫证明,严防流失;严格按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发现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以及脾脏、淋巴结等典型病理变化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按程序报告。
(五)加强全链条信息对接监管。要依托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等信息化平台,逐步探索建立生猪免疫数量与检疫申报数量相结合、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相结合、启运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相结合的动物检疫全链条信息化监管模式。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户基本信息、免疫信息与电子出证系统对接,严把产地检疫出口;在运输环节依托电子出证系统查证验物,做好监督检查痕迹化管理;加快推动车辆备案系统与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对接,完善生猪运输车辆信息化管理;推进将生猪到达信息和屠宰场入场信息及时录入电子出证系统,并实时推送给全国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