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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市监法〔2020〕41号(2)

  3.提升立法水平和综合协调能力。起草立法草案要遵循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做到逻辑缜密、语言规范、言简意赅。要注重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提高立法与改革衔接的精准度,在制度层面确保改革措施的依法高效、系统完备。要注重处理好监管与市场、监管与发展、监管与企业、监管与社会的关系,努力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要注重处理好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厘清部门间职责边界,使市场监管在原有基础上更加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和方式。起草、审查立法项目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众的意见,对社会有重要影响的规章应当进行论证咨询。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起草、审查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充分采纳、正确处理各方意见,确保立法倾听民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深得民心。

 

  5.要严格依法立法。起草规章草案应全面准确理解把握现行法律法规,确保规章内容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规章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的,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规章不得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起草、审查立法项目,要严格依照立法程序开展工作。法制审查要对标规章备案审查要求,围绕规章草案的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6.要加强立法研究。充分发挥市场监管法治研究基地作用,开展立法委托研究和咨询论证。加强对有关制度预期效果的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加强对国际规则的研究,开展我国法域外适用、新技术新领域等相关法律制度研究,为相关立法提供必要支撑。对标即将出台的民法典和修订中的行政处罚法,对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开展研究,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三)全面开展规章清理,深入推进市场监管规则融合

 

  对市场监管部门规章进行梳理研究,坚持立改废并举,对因职责调整需要,与上位法不符,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协调,过于陈旧、不适应实践发展的部门规章,及时进行修改废止,分步骤开展清理工作。

 

  (四)加强立法宣传解读,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

 

  进一步加强新制修订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解读,使立法工作的过程成为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一方面,组织针对基层市场监管干部,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的法治培训,起草单位应选派业务骨干针对制修订的重点内容,以及执法中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另一方面,创新宣传方式,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促进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提高人民群众认可度、满意度。对于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加强立法舆情回应,主动发声,解疑释惑,增强各方面的认同,消除群众顾虑,凝聚社会共识。

 

  三、做好立法计划的贯彻落实

 

  总局各司局和药监局、知识产权局要把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精细流程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工作进度。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一致。部门规章第一类项目务必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送法制审查,为审查、审议等工作留出合理时间,力争年底前完成。部门规章第二类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要确保高质高效推进,按期送审。

 

  法规司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法制审查中发现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未充分征求各方意见、不符合法定程序等情形,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对于审查中发现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和修改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请起草单位进行研究论证,修改完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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