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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试行食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局(中心)、果业(果品)中心,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相关部署要求,推动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重庆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3日

 

  重庆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农业农村部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统一部署,依照《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市农业农村委和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制度。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思路及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按照《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和《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合格证制度,探索构建以合格证管理为核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新格局,逐步实现合格证制度与市场准入有机衔接,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力争到2022年,全市范围内本方案规定的试行主体实现全覆盖合格证开具使用。

 

  二、基本原则

 

  (一)“四统一”整体推进。在全市范围统一试行,统一基本样式,统一试行品类,统一监督管理。融入全国范围内的通查通识。

 

  (二)坚持突出重点、逐步完善。在试行主体上,选择农产品市场供给率高、商品化程度高的种植养殖生产者,在试行品类上,选择消费量大、风险隐患高的主要农产品先行开展试行。

 

  (三)实现农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合格证开具和出具工作,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配合协作、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以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为契机,尽快出台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相适应、目标一致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指导意见,通过探索建立“一品一码”农产品全程追溯管理平台,构建覆盖种植养殖、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终端销售、政府监管、企业管理、公众查询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体系,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试行合格证制度的主要内容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其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试行合格证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试行范围:本市辖区内从事食用农产品(仅限于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试行范围,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

 

  (二)基本样式:全市统一合格证基本式样(附件2)。内容至少应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若开展了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可在合格证上勾选。合格证的大小、尺寸、材质由生产主体自定。生产主体也可根据自身需要,增加合格证信息,如合格证编号、品牌信息、社会信用统一代码、防伪标识等。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认定认证或登记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主体仍需开具合格证。

 

  鼓励已经注册各类追溯管理平台的主体其产品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鼓励“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企业率先实施“一品一码”追溯管理。

 

  (三)承诺内容: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因此,在基本样式中已载明:“我承诺,生产中未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本批次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种植养殖生产者应当对产品质量以及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四)开具方式: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3个月备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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