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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开展广东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保险联动机制建设的通(2)

  (三)规范病畜禽无害化处理。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健全的地区,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的前提下,原则上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应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也可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感染非洲猪瘟养殖场恢复生产技术指南>的通知》(农牧便函〔2019〕 860号)要求,将病死动物在本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内处理。推动开展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病原检测,落实生物安全防控措施。山区、边远地区等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地区自行处理的,要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理,逐步减少深埋、化尸窖、堆肥等处理方式,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

 

  (四)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保险理赔联动机制。参照申报送交、核实登记确认、定点收集和运输、无害化处理、保险理赔工作流程,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实行痕迹化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工作流程进行适当调整,但要确保病死猪得到规范处理。支持扩大生猪保险覆盖面,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拓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持渠道。同时,鼓励保险机构与基层兽医部门合作,创新岗位聘用和购买服务方式,充分调动基层聘用兽医人员在勘赔和理赔中的积极作用。加强保险机构、无害化处理厂、基层畜牧兽医部门、养殖场(户)的沟通合作,积极探索合作模式,采用多种现代化信息手段,实现信息共享,鼓励通过在乡镇设立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合办公地点、开发手机APP等方式,实现联动承保、联动申报、联动勘察、联动理赔。

 

  (五)建立工作台账制度和工作人员承诺制度。保险机构和基层畜牧兽医部门要分别建立工作台账,对病死猪理赔受理、查勘、死因、无害化处理及赔付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实现无害化处理和保险数据共享。加强执法人员和保险理赔人员的责任意识,基层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要签订承诺书,保证不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及勾结庇护销售加工病死猪等行为的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和保险机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此项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在坚持养殖场(户)自愿参保前提下,积极引导养殖场(户)主动参保。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农业农村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加强沟通,联合做好生猪养殖业保险的推动、协调、指导、督查和服务工作。各地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保险联动方案,基层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与财政部门、保险机构的沟通机制,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养殖场(户)作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无害化处理企业作为承担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主体,应如实报告病死猪收集和处理情况,提高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标准。从事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就近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厂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猪进行处理。

 

  (四)创新全流程监管机制,实行承保理赔闭环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创新监管方式,以规模养殖场和无害化处理企业为重点,完善生猪死亡报告、定点收集、核实登记等制度。鼓励各地对无害化处理厂派驻签约兽医,不断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视频监控设备,推动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市县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机构建立抽查机制,不定时抽查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凭证单据与实际生猪死亡一致情况。定期公示理赔结果,形成多方约束监督机制。

 

  (五)提倡诚信参保,严控恶意骗保。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严厉打击在工作中恶意骗保、合同欺诈,瞒报、谎报疫情等各种违法行为。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  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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