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2)
时间:2020-03-19 12:4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三)推广监控信息系统。各地要积极探索“互联网﹢”模式,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渔政执法管理和指挥调度系统平台,加快建设配备雷达、视频监控和信息处理等设施设备,运用先进的信息采集与传输、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通过远程监控、在线监测、智能处理等手段,对执法监管、案件处理、行动指挥、调度决策、资源监测、信息服务等提供有力支撑。农业农村部将加强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强化数据归集和分析应用,全面提升渔政执法的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水平。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推动实现与公安、水利、交通等部门相关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和野外设施设备共建共享,逐步解决渔政执法发现难、取证难问题。
(四)建立协助巡护队伍。各地要结合执法监管实际需求和退捕渔民安置需要,通过劳务派遣、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吸收条件适宜的退捕渔民建立规模适宜的巡护队伍,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执法巡查、保护巡护、法规宣传等工作,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各种非法捕捞及其他破坏水生生物和渔业水域生态的违法行为。
(五)大力整治违法行为。各地要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努力保障监管覆盖面和违法查处率。针对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多发的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有力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坚决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强化渔政特编船队等协同联动模式,提升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合力。进一步健全两法衔接机制,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增强处罚威慑,有效遏制电鱼等严重破坏资源环境的犯罪现象。
(六)加强休闲垂钓管理。各地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水生生物资源情况和公众休闲垂钓合理需求,制定并发布垂钓管理办法,依法划定允许垂钓区域范围,合理控制垂钓总体规模,严格限定钓具、钓法、钓饵。钓具数量原则上一人最多允许使用一杆、一钩,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规范渔获物的品种、数量、规格,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要将垂钓行为纳入渔政日常执法管理范畴,有条件的地方应率先探索实行持证垂钓管理制度,引导公众有序规范参与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垂钓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统筹协调推进,强化资金保障。长江流域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渔业资源状况、禁捕水域面积、珍稀濒危物种保护需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因素,制定渔政执法装备设施建设方案,并积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有关地方可统筹使用禁捕工作中央财政过渡期补助资金,加快解决当前执法能力欠缺的突出问题。
(二)优化工作方案,确保责任落实。长江流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和执法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合理确定本地区渔政执法力量规模、设施布局、装备配置等,周密部署重点区域重点时段执法任务,逐项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各项目标要求落到实处。要加强与保护区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明确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执法监管职责划分和落实机制,确保执法监管到位。
(三)总结经验做法,不断强化提升。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长江禁捕工作推进情况,率先试点、大胆探索不同类型的渔政执法管理新机制,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渔政执法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及时总结借鉴相关经验做法,不断改进提升执法管理水平。
(四)动员社会参与,加强公众引导。要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参与,提高公众对各类破坏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行为的辨识能力和抵制意识。引导公益组织发挥积极作用,探索建立有奖举报等管理制度,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监督、抵制和举报等。
各地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有关情况及时向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反馈。
农业农村部
2020年3月18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