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0-03-19 12:4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长江流域各省(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委):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有力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对压实地方责任和强化执法监管等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精神,提升长江流域渔政执法监管能力,维护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管理秩序,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和水域生态修复,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现就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全面适应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新形势新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农长渔发〔2019〕1号)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等有关规定,围绕禁捕后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水域生态修复重点任务需要,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建立人防与技防并重、专管与群管结合的保护管理新机制,为坚决打赢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攻坚战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责能匹配、保障有力。把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作为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流域禁捕管理秩序的重要方面和基础工作,为实行最严格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制度提供队伍支撑,为渔政执法提供能力保障。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按照“中央指导支持、省级统筹落实、市县具体实施”的原则,长江流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执法装备建设,保障运行经费需求,增强本地区的渔政执法管理力量,提高长江水生生物保护能力。
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根据长江流域渔政执法需要和水生生物保护管理实际需求,按照“用什么建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分级分类配备渔政执法装备设施,确保满足新时期渔政执法工作需要。
(三)总体目标。通过合理配置机构力量、加强设施装备建设、推广应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协助巡护队伍和健全执法协作机制等方面努力,力争1—2年内建成投用一批亟需的渔政执法船艇、无人机和远程监控网络,建立高素质的专业执法队伍和适宜规模的协助巡护队伍;通过近几年持续努力,尽快形成与长江大保护和禁捕新形势相适应的渔政执法力量,形成权责明确、规模适宜、运行有力、管护有效的渔政执法管理格局,充分控制防范和及时发现制止非法捕捞及各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的违法行为,为各项保护修复措施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保障机构人员力量。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 “沿海、内陆大江大湖和边境交界等水域渔业执法任务较重、已经设有渔政执法队伍的,可继续保持相对独立设置”的规定,长江流域沿江、沿湖有禁捕执法监管任务的县(市、区),要保留原有渔政执法机构。机构改革后渔政执法职能并入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要根据管理任务需要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保障行政执法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二)加强设施装备建设。各地要根据管理任务实际需求,落实《全国农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规划(2016—2020年)》(农计发〔2016〕100号)、《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农法发〔2019〕4号)等有关要求,加快制定实施渔政执法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计划,紧急购置一批渔政船艇、执法车辆、无人机、执法记录仪等基本装备,充实强化基层一线渔政执法力量,实现重点水域、关键时段有效覆盖,形成与保护管理新形势相适应的监管能力。农业农村部通过有关建设项目,加强重点区域执法力量部署。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