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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2)

  第三,这是积极回应社会期待、促进国家和民族永续发展、树立文明大国形象的有力举措。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崇尚自然、讲求科学、注重健康,已成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方面。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各界对于滥食野生动物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的问题反映强烈。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议案、提案要求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专家学者和媒体也对此不断进行呼吁。此次疫情出现并开始蔓延后,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表达了要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的强烈呼声。移风易俗、革除陋习,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时代潮流、民心所向、当务之急。及时出台《决定》,依法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有利于实现更加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国家和民族的长治久安、永续发展;有利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健康中国、平安中国建设,打造安全和谐友好的人居环境;有利于维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树立我负责任大国的文明形象。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决定的基本内涵

 

  《决定》全文共八条,866字,虽然篇幅不长,但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导向精准,举措有力。总体来看,《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制度,以严密的规范、严格的标准、严明的责任,筑起公共卫生安全法治防线。做好《决定》的贯彻实施工作,要准确理解其基本内涵,把握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第一,“史上最严”的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决定。《决定》立足于严,严就严在“全面”二字上。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已经实施30多年,期间进行过几次修改,2016年作过较大修订,主要强调的都是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其规定的禁食范围较窄。据统计,我国自然分布的野生脊椎动物有7300多种,还有数量庞大的野生无脊椎动物。目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禁止食用的仅有406种。对于“三有”野生动物(根据“三有”野生动物名录,共有1591种及昆虫120属的所有种)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由于没有明确规定禁食,成为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潜在风险源。例如,蝙蝠被发现是SARS病毒等多种冠状病毒的携带者,果子狸被发现是SARS病毒的中间宿主,食用这些动物隐患极大。此外,还有大量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禁食。针对以上情况,《决定》清楚地划定了禁食野生动物的红线:首先,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食用;其次,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此,《决定》是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全面、严格、兜底式的一次补充,消除了法律上的模糊、空白地带,实现了野生动物“应保尽保、应禁全禁”。

 

  同时,《决定》坚持实事求是,没有搞“一刀切”。在规定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前提下,《决定》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做好与畜牧法、渔业法等法律的有效衔接。一是明确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为可繁育、饲养(包括食用)的具体畜禽品种。这个目录应该是动态调整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定期补充完善。对于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已为人民群众广泛接受的饲养动物,经科学论证慎重评估后可以纳入家畜家禽范围。二是明确禁食范围不包括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考虑到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有规范,因此,除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外,不禁止食用其他水生野生动物。三是允许依法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需要的,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这既体现了贯彻全面从严禁食野生动物的要求,又从实际出发,保证了科学研究和社会价值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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