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整肃,要从与药品彻底分家着手(2)
时间:2019-04-07 05:1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171条规定:“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按照上述规定,国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主要就是“国药准字H(化学药)”“国药准字Z(中成药)”“国药准字S(生物制品)”三类,而实际上市药品却还有一个文号格式“国药准字B”。这又是一类什么产品?
检索数据库,共有“国药准字B”文号1019个,绝大多数文号为2002年集中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时所赋,但此后各个年份的文号仍然存在。没有查到2018年批准的“B”字号,2017年批准的也有数个文号。
这类“B”字号药品应该追溯到1987年10月,原卫生部发布《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对人体有一定程度的滋补营养、保健康复作用,长期服用对人体无害的药品”可作为中药保健药品申报,委托各省级卫生厅(局)负责办理,批准文号为“×卫药健字()Z-××号”,(例如“冀卫药健(87)Z-01号”)。这就是所谓的“保健药品”。
原卫生部规定出台后,各省级卫生部门批准的保健药品市场大热,热浪一直翻滚到2000年。1998年国家药监局成立,发现已审批的中药保健药品中,存在诸多不规范问题,随即开展中药保健药品整顿工作,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2002年12月31日前撤销审批的全部中药“健字”批准文号,2004年1月1日起“健字”药品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整顿后凡符合要求的,统一纳入药品管理,重新颁发批准文号。在十多年间,到底有多少保健药品被批上市,已难准确计数。截至2001年底,国家药监局公告了3批撤销中药保健药品批准文号1959个。
2001年12月1日,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施行,立即开展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作为权宜措施,通过整顿未被撤销“健字”文号的中药保健药品,使用“国药准字B”文号。集中整顿和换发文号后,理应不会再有新的“B”字号问世,但不知何故,其后仍然断断续续批出不少此类文号。
问题是,许多“B”字号一直不守规矩,经常有此类产品违法广告和非法添加被查处的案例曝出。“B”字号药品何去何从,应该给一个说法。如果对某些疾病确有疗效,可以考虑转为“国药准字Z”;某些产品也可视情况转为保健食品,还有些难以“转正”的品种,则应坚决撤销文号,不要再留后遗症。混杂在保健食品中搞欺骗营销的有不少此类品种。
监管法规不能再悬而不决
保健食品之所以四面楚歌,是长期欺骗式营销的必然结果,权健事件只是一个导火索。如果营销模式不能够规范,保健食品的声誉会不断下挫。
通过规范渠道、合法销售保健食品,并不是完全没有市场,并不是无路可走。一些以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保健食品,在群众中还是有一定基础的。许多消费者也能够客观认识保健食品的“效果”。问题是一些厂家追求一夜“暴富”,根本不考虑产品的长期声誉,结果将整个保健食品的声誉都给毁了。
保健食品监管法规不能再悬而不决。保健食品的概念必须清晰,包含的产品类别必须界定清楚。凡是药典收载的制剂品种或已经批准生产药品制剂的品种,不应该再出现在保健食品批准名单中。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类产品是否应该撤离保健食品行列,需要研究决策。因为此类产品均在药品“队伍”中。
保健食品的广告必须规范。可以考虑规定,只能以产品的通用名称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内容超出规定范围者,要采取撤市措施,包括撤销生产许可批准文件。任何形式的违规宣传,都应视为欺诈,不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应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许多不法分子均以老年弱势群体为欺骗对象,社会危害大,有时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许多问题与电信诈骗、传销诈骗等非常相似。政府部门必须形成合力,严惩不贷。对骗子的宽容就是对百姓的犯罪。这方面的教训太多、太深刻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