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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整肃,要从与药品彻底分家着手

  同一通用名称,允许同时出现在药品和保健食品两类不同性质的产品中,混乱状况就很难避免了。有必要从产品注册环节将药品与保健食品彻底分割。

 

  “国有准字B”文号1019个,这就是所谓的“保健药品”。许多“B”字号一直不守规矩,经常有此类产品违法广告和非法添加被查处的案例曝出。

 

  保健食品,许多年轻人在其广告的包围下渐渐长大,许多老年人在其“特殊功能”的全方位轰炸下难辨东西。岂不知,权健涉嫌传销风波引发了保健食品行业一场空前危机,一下子让众多的与保健食品有关联的企业、从业者不知所措。保健食品的未来在哪里?今后的路该怎么走?

 

  食品乎?药品乎?

 

  保健食品走到今天这样一个境地,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始终不能将自身定位弄清楚是重要因素之一。可以这样说,许多保健食品企业从来就没有给自己的产品正确定位,总是混淆“保健功能”与“预防、治疗功能”,总是在追求产品的“效如桴鼓”,立竿见影。

 

  正因为如此,不少保健食品生产商往往从多方面寻求产品的“独特效果”。首先是广告攻势。一些具有一定销售规模的品种,往往大多通过合法的或非法的方式大肆宣传其特殊功效。不夸张地说,目前的保健食品广告完全合法合规的很少。

 

  其次是非法添加化学药成分。如果不存在非法添加,就不存在“看得见”的效果。尽管非法添加的法律风险很大,但铤而走险者更多。

 

  第三,在营销手段上打“擦边球”。有意无意地将保健食品和药品混在一起进行交替“宣传”。先使用确有治疗效果的药品作诱饵,让不具备医药知识的消费者(尤其是老年群体)上钩,然后再以天价兜售保健品。

 

  有鉴于此,必须彻底厘清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关系。此次政府机构改革,已经从监管关系上划清了食品与药品的关系。药品监管由药监部门负责,任何类别的食品监管职责均由市场监管机构承担。从法律法规层面,也有必要将两者的关系彻底“分割”。

 

  产品注册的“割裂”

 

  尽管至今尚未有保健食品的法律定义,但在原国家食药监总局于2005年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还是明确指出:“本办法所指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在原国家食药监总局数据库中,共查询到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件16690条记录,其中维生素类产品共有4083条,约占批件总数的四分之一。另外,与钙、铁、硒、锌等4种元素相关的产品批件情况中,“钙”类产品记录有3158条,“铁”类有1702条(不含铁皮石斛类含“铁”字产品132条),“硒”类796条,“锌”类1707条。4类以补充矿物质为目的的产品,文号总数达到7363条,其中有少数产品属于复方制剂。也就是说,保健食品中,以补充维生素和矿物质为目的的保健食品文号总数11446条(尚有少数补充矿物质的产品未统计在内,也有部分复方制剂被重复统计),占批件总量的68.6%,接近七成。

 

  再检索一下国产药品数据库。共查询到维生素类产品文号6654条记录,“钙”类产品记录1783条,“铁”类415条,“硒”类17条,“锌”类409条,总数9278条,略少于保健食品同类产品文号数。

 

  同一类产品乃至同一名称的产品,既有保健食品文号,也有药品文号,两者如何区别?两者到底有什么不同?如维生素C片剂(含复方制剂)保健食品文号有357个,药品文号有1546个。

 

  同一通用名称,允许同时出现在药品和保健食品两类不同性质的产品中,混乱状况就很难避免了。万幸的是,在其它类别的保健食品中,没有出现此类情况。如果一个“六味地黄丸”,同时存在保健食品和药品批准文号,并且都在市场销售,那又会是一个什么局面?

 

  按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均必须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而维生素C片剂本身就是药物,怎么戴上保健食品的“蓝帽子”就不能够代替药物了?其中的自相矛盾,岂不令人费解?

 

  有鉴于此,有必要从产品注册环节将药品与保健食品彻底分割。凡是已经纳入药品管理的产品,不应再出现在保健食品序列中,要做到“有我无你、有你无我”。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乃乱之源也!

 

  “B”字号产品何去何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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