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广西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3)
时间:2020-03-12 19:57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经查实,管道燃气公司不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问题的通知》中“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新下调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规定,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仍然按照原天然气销售价格标准:居民用户按3元/标准立方,工业用户按4.05元/标准立方,商业用户按 4.35元/标准立方收取了全市居民、工业和商业用户购买天然气的费用。累计多收取天然气用户费用178239.18元。
管道燃气公司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所指的“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的行为。
鉴于管道燃气公司在检查过程中主动配合执法部门,自觉提供相关资料,主动给全部用户清退了全部违法收入,主动减轻了价格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北海市市场监管部门于2019年12月19日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乐业县幼平万璟加油站违法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19年1月2日,消费者黄某某等6人向乐业县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称,乐业县幼平万璟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存在质量问题,在使用后导致车辆机械故障,要求乐业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接诉后,乐业县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加油站销售的O#车用柴油进行抽样送检,结果判为不合格产品。
据此,乐业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进一步调查。经查实,加油站虽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但在经营期间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期间共购进不合格车用柴油9.72吨,销售5.72吨,获得违法所得2871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乐业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加油站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871元、罚款66096元、没收剩余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
经调解,加油站同意承担6位消费者因使用不合格柴油导致机械故障的维修费用33356.5元;赔偿务工费用每人5000元;免收不合格车用柴油货款37584元。
案例九:巴马十琅公司淘宝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投诉案
2019年9月28日,河池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称:巴马十琅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琅公司)在淘宝网上注册“十琅旗舰店”存在涉嫌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河池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立案调查。
经查实,十琅公司在其淘宝网店销售的“十琅山核桃油、有机亚麻籽油、紫苏籽油”等产品详情介绍中,借助宣传亚麻籽油含有DHA、EPA等成分及所谓“酸奶+亚麻籽油”巴德维疗法,存在明示或暗示其产品具有治疗、防癌的作用,同时通过使用孕妇及婴儿图片形象,宣称产品有助胎儿大脑发育的功效。十琅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禁止性规定。据此,河池市市场监管部门对十琅公司依法处以行政处罚3万元罚款。
案例十:来宾中燃公司擅自加重消费者负担纠纷案
2019年3月11日,消费者谢某向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称,来宾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宾中燃公司)在其家中安装的燃气表无显示,来宾中燃公司要求消费者交费450元重新买表安装。消费者认为来宾中燃公司收费不合理,向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请求维权。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部门立即依法组织双方调解。根据《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殡葬、证券、保险、银行等公用服务行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费;铺设管道、管线等公用设施的费用不得由消费者负担”。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燃气表是燃气公司为了履行供气合同而必须提供的一种计量器具,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供气行为不可分离,应当由燃气公司出资购买、安装、维护、更新,不可作为增加收费的项目。经调解,来宾中燃公司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了新的燃气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