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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作坊”豆芽屡禁不止 如何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2)

  记者了解到,为了及时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灭失,专案组兵分几路:一路到豆芽加工作坊拍照取证,一路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行政相对人的工商资料,一路走访周围居民业户了解该豆芽加工作坊的生产销售情况。在调查过程中,通过询问豆芽作坊经营人徐某,其承认生产黄豆芽并在扒山批发市场对外销售的事实,并承认采购了来源不明的绿豆芽对外销售。

 

  丁沈华指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法第2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确定徐某的行为属于市场经营行为,即属于市场监管局的监管职责,从而明确了市场监管局应该监管且必须监管的依据。

 

  “从该案来看,黑作坊豆芽从生产环节转换到销售环节的监管空隙是导致多头监管的问题所在,因此明晰监管责任、强化部门衔接是解决多头监管的关键。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处于生产环节的豆芽由农业相关部门监管,处于流通环节的豆芽就应该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划分清晰,部门执法衔接到位,监管自然就不会缺位。但是如何保证豆芽在不同环节转换过程中的监管到位,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探索建立衔接协作监管机制,切实形成豆芽监管的整体合力,不给监管留下死角和盲区。”杨翠华说。

 

  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全面履职

 

  既然监管环节存在问题,如何才能敦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对此,杨翠华指出,如果发现相关职能部门不作为、滥作为等怠于履职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如果经督促后仍不依法履行职责,则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大限度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记者了解到,黄岛区检察院在全面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并积极加强与市场监管局的沟通,督促其针对全区内的豆芽安全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工作。同时,该院以此为契机,在落实前期会签的《关于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的基础上,与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建立了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和行政执法信息双向交流和共享机制,共同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保障百姓餐桌上的安全。

 

  市场监管局全部接纳检察建议,在全区开展了豆芽制发加工户的摸底和排查工作,并将“黑作坊”“黑窝点”等难点、堵点、痛点进行了深挖和取缔,摸排检查食品小作坊190家次,发现问题24起,整治24起。同时,对豆芽制发加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进销货台账进行检查,检查豆芽销售业户199家次,抽检11批次,取缔了1家,对7家销售业户进货手续不全的豆芽,下架76公斤。

 

  近日,黄岛区检察院结合该案件前期的调查情况开展“回头看”活动,办案人员随机到黄岛区域内的市场上购买了黄豆芽、绿豆芽各5斤,然后送至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结果均为合格。在诉前检察建议的推动下,市场监管局组织区食安委成员单位集中开展“全区食品安全问题联合整治活动”,严厉查处黑作坊豆芽、小作坊保健食品、学校(幼儿园)及周边、食用农产品、网络订餐等重点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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