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你需要知道哪些?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解读来了(4)
时间:2020-02-13 17:48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相关条文:第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二条。
19.禁止经营利用和食用野生动物有什么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相关条文:第三十条。
20.野生动物流通如何规范?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规定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相关条文:第三十三条。
21.野生动物进出口如何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
——进出口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执法活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建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开展防范、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行动。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依法实施进境检疫,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条文: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22.野生动物放生有什么要求?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条文:第三十八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23.野生动物保护有关部门履职失职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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