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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37号)(3)

  (四)学校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明厨亮灶要求,违反食品采购贮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可以参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没有规定,而部委规章有规定的,适用部委规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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