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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重点问题解答(2)

  答:《规定》对如何开展行政处罚案卷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针对行政处罚案卷,主要评查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机关;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规范等。针对行政许可案卷,主要评查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行政许可项目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实质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规范等。同时,《规定》明确对其他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事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问:对于法治建设评价,《规定》是否明确了具体操作办法?

 

  答:《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对本级和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治建设情况进行评价。法治市场监督管理建设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执法监督的开展?

 

  答:根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开展问卷调查,组织第三方评估;现场检查、网上检查、查看执法业务管理系统;走访、回访、暗访;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问:针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答: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规定》明确了通报、约谈、纠正等处理方式和程序。一是相关执法监督情况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二是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法定执法职责中存在突出问题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约谈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三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问:《规定》设置了执法监督通知书、执法监督决定书、执法监督意见书三种文书,分别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答: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能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情况说明。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后,经过调查核实,认为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存在前述情形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出执法监督决定书,要求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必要时可以直接纠正。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执法监督意见书,提出完善制度或者改进工作的要求。

 

  问:《规定》从何时开始正式施行?

 

  答:《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9号公布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2015年9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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