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维他命与泰国天丝商标纠纷透视
时间:2019-12-16 14:16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渴了喝红牛!困了累了,更要喝红牛!” 这句广告语,很多消费者都很熟悉。在我国功能性饮料市场上,红牛可谓家喻户晓。随着围绕红牛商标产生的一系列纠纷陆续被媒体报道,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称红牛维他命)与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之间(以下称泰国天丝)近些年的矛盾也浮出水面。 前不久,北京市高院就红牛维他命与泰国天丝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高达37.52亿元的索赔金额,加上红牛商标的知名度,判决一经披露立即引发媒体关注,相关报道刷爆网络。 一纸判决风波骤起 北京市高院的判决书显示,作为原告,红牛维他命请求法院确认其对第878072号、第878073号等17件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要求泰国天丝支付共计37.53亿元的广告宣传费用。如果不能确认上述红牛系列商标由红牛维他命独享所有权,则由中国红牛与泰国共同所有。被告泰国天丝则认为其对红牛系列商标持有清晰、独立、完整的所有权。北京市高院认为,红牛维他命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驳回其请求。 法院判决披露后,泰国天丝以“大获全胜”来评价这一判决,并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经于2016年到期,到期后,红牛饮料公司仍然在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生产、销售红牛产品,造成对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泰国天丝已经分别针对上述侵权主体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红牛维他命于11月28日发布声明称,中国红牛是“红牛系列商标”在中国市场从零价值至数百亿市值的唯一投入方和贡献者。公司在该案件中的核心诉求是,请求法院确认本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合法权益,即有权使用“红牛系列商标”并享有其上所附收益等合法权益,而非请求法院确认本公司为登记注册的商标所有权人。 因此,红牛维他命认为,一审判决回避了前述核心问题,仅围绕是否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商标所有权进行审查和裁判,偏离了公司的真正诉求。一审判决回避焦点问题,未能体现公平原则,“公司坚决不予认可”。 判决较长,且双方纠纷数量多、涉及层面广,普通消费者理解起来并不容易。微博用户@碧瑶营养家族工作室在唱歌评论道:“红牛商标这案子太复杂了,吃瓜群众的脑细胞已经不够用了。”也有一些网友将双方比作第二个加多宝与王老吉。 @你嘴角有粒米饭不了情评论说:“辛辛苦苦养个孩子20多年,突然要被别人领走,华彬得要个抚养费呀。” 互相诉讼各有攻守 公开资料显示,泰国红牛创始人许书标与华彬集团、红牛维他命掌门人严彬的合作始于1995年,双方合作在深圳设立红牛饮料公司。此后,红牛在广告营销方面大量投入,品牌知名度持续提升,最高时1年销售额超过230亿元,稳坐功能性饮料市场头把交椅。 这种良好的态势一直持续到2012年,泰国天丝更换掌门人后,坚持认为品牌授权期限为20年,已于2016年年底到期,因此拒绝延期经营。红牛方面则认为双方签订的经营期限至少为50年。 2015年起,双方矛盾加剧,在商业及法律领域全面展开拉锯战。据媒体报道,双方目前围绕合资期限、商标、股权、破产清算等诉讼有20多起。5月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泰国红牛、英特生物在去年10月提起的对红牛维他命的强制清算的申请不予受理。6月24日,浙江省高院驳回泰国天丝起诉中国红牛生产商及销售商商标侵权的起诉。11月7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泰国红牛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的起诉。截至目前,双方仍有多起案件处于诉讼程序中。 法律难题有待解决 北京市高院的判决书长达47页,针对这份判决的主要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知识产权专家。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分析指出,本案主要涉及两大法律问题,一是合资合同相关条款内容与效力的认定,二是品牌的实际经营者能否基于其长期大力的生产投入和广告宣传而取得由此形成的市场声誉及相关商标权益。 熊文聪指出,针对第一个问题,判决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等方法,分析并探究了两份不同时期签订的合资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延续关系,合同各方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等问题,并最终得出泰国天丝并未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北京红牛公司,仅是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结论。针对第二个问题,法院则认为,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客体并不适用添附取得,商誉不能脱离商标而独立存在。 但是,熊文聪认为,作为一项民事财产权,商标权是否不适用民法中的添附规则,仍值得进一步思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