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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3)

  第十八条 举报人原则上应当现场领取举报奖励,但举报人因客观事由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经核实后,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第十九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验明身份。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匿名举报奖励发放的特别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被举报的食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原移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查证部分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及时抄告同级食品安全办。

 

  第二十三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以举报为名敲诈勒索、编造虚假信息损害商誉或者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骗取举报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207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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