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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2)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举报受理在先的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二条 奖励金额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经查证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

 

  (三)种植养殖、屠宰、生产加工、经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企业(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谷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需要举报受理部门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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