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2)
时间:2019-11-26 17:54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七条 食品安全“黑名单”的公布期限,应当与其被依法采取相关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未规定相关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两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期限自食品生产经营者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制作专栏公布信息,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公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机构接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或者推送的相关信息后,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接到判决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判决文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按刑事犯罪行为所涉食品监管职责转交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自收到转交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公布。
第九条 食品安全“黑名单”公布期间,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相关信息不停止公布。
第十条 据以公布食品安全“黑名单”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书、刑事判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被改变或者撤销的,在专栏中进行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改变或者撤销的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相应变更或者撤下原公布的“黑名单”信息。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黑名单”的公布期限届满后,相关信息应当从专栏中撤下。
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食品安全“黑名单”公布期间,又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再行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专栏公布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增加抽查比例等方式对专栏中公布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黑名单”公布期间,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