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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

   日期:2019-11-26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局研究草拟了《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以在2019年12月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jxsjfgc@amr.jiangxi.gov.cn

 

  附件: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2日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本办法管理食品安全“黑名单”。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处罚、谁公布的原则,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地做好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四条  应当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限制措施的,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行为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等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归集至食品安全“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一)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人民法院司法判决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在缓刑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

 

  (二)受到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登记,受到吊销登记证行政处罚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被撤销许可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

 

  (七)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受到吊销登记证行政处罚的;

 

  (九)发布违法广告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十)未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一)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行政处罚决定仍未履行到位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采取相关限制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地方频道设立“食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以下简称“专栏”],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食品安全“黑名单”集中公布平台。

 

  第六条  专栏公布的信息应包括:

 

  (一)行政处理决定书编号、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隐去第十一至第十四位的身份证号)、违法事实、禁止从事的活动种类及期限等;

 

  (二)刑事判决书编号、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隐去第十一至第十四位的身份证号)、犯罪事实、所判刑罚以及相应的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种类及期限等;

 

  (三)食品安全“黑名单”的公布期限。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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