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3)
时间:2019-11-19 16:37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十七条 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食品安全领域科技规划;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部署食品安全领域科技任务,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领域基础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科技典型应用示范等方面研究;鼓励开展科技提升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相关研究,促进食品安全技术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提出食品工业发展战略,拟定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食品工业发展重大问题,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强食品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建设;监测分析我区食品工业运行态势,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民族事务(宗教事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负责食品领域清真标识牌的管理工作;负责食品领域清真概念泛化治理的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
第二十一条 民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福利机构国家行业标准、规章中膳食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督促社会福利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承担食品安全领域地方立法项目审修、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引导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司法行政系统监管场所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参与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政策;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资金预算;着力保障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对全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土壤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预警,定期发布土壤生态环境信息;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第二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负责制定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巡查落实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牵头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互联互通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餐饮卫生安全工作,加强餐饮卫生安全宣传教育,引导餐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卫生规范,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场所和文化娱乐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