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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2)

  第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及其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及其相关部门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一同决策部署、一同组织实施、一同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及其相关部门研究探索解决食品生产经营“四小”业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监管、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领域“清真概念泛化”问题整治等重点和难点问题;

 

  (四)指导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及其相关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确保分管行业或者领域不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五)指导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及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标准制定、风险防控、日常监管、行刑衔接、信用建设、联合惩戒等方面,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调联动、共同发力。

 

  第三章  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及中央驻疆单位、相关企业

 

  领导干部食品安全主要职责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赋分权重不低于2%;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和奖惩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指导相关业务单位组织开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专题培训;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党委宣传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指导各新闻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实施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党委政法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推动落实有关食品安全执法司法政策,协调推动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并根据每年中央《平安建设考评实施细则》中对食品安全赋分情况给予倾斜。

 

  第十三条  党委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建设,监督指导科学核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下属事业单位;组织厘清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  党委网信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做好食品安全网上宣传、舆论引导和谣言治理工作,主动受理涉及食品安全的网络举报线索并及时向食品安全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组织推进食品安全领域重要经济体制改革;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冷链物流等产业体系和能力建设,完善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试点示范重大工程;总体协调食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主要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含幼儿园、民办学校、特殊学校、职业院校,本条下同)食品安全管理政策并推动实施;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学校食堂日常食品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针对在校学生的供餐企业、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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