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266号建议的答复(2)
时间:2019-11-12 17:49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经明确了对散装食品的要求。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者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加强散装食品监督管理,我部也将按照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感谢你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010-59191880
农业农村部
2019年7月26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