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的意见
时间:2019-11-07 16:1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有农业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我市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会议精神,多措并举稳定生猪生产,全力抓好稳生产保供应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的意见》(农牧发〔2019〕9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商市财政局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落实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
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前瞻性政策调控,综合施策,着力稳定生猪生产。
1.给予种猪场临时性生产救助。对全市种猪场(包括原种和扩繁场)所有种猪(包括能繁母猪、后备母猪、种公猪)和种公猪站种公猪,以农业主管部门2019年3月种畜禽生产月报数据为基准,按每头每月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生产成本补助,补助期限为6个月。市财政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按每头1200元标准一次性将补助资金下达各区。
2.为规模猪场(种猪场)提供贷款贴息。按照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按2%的比例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范围重点是用于相关企业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贴息时间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3.支持建设车辆洗消站点。针对运输车辆这一关键风险隐患,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猪屠宰厂建设车辆洗消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规模生猪养殖场、种猪场建立转猪台、车辆清洗消毒站点和运输生猪车辆、饲料等熏蒸消毒车间,进一步提升养殖场生物安全条件。原则上按照单厂(场)总投资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标准建设,建设费用由财政部门和企业按1:1比例承担。财政资金部分,对蓟州、宝坻、武清、宁河、静海五个区,市财政承担80%,区财政承担20%;对东丽、津南、西青、北辰、滨海新区五个区,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市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安排。
4。提升区、镇、村兽医机构和人员防疫装备水平。由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自行投资建设,重点提升区级兽医实验室软硬件条件,配备PCR检测仪器设备,确保具有非洲猪瘟检测能力;提升改造乡镇畜牧兽医站设施设备和村级动物防疫员装备水平,完善小型实验室,配齐洗消设备、疫情巡查音视频设备、信息化追溯设备等。
5。用足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生猪调出大县要结合本区实际,做好政策设计,有序加快生猪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保种引种、生物安全改造、猪舍改造等方面建设。
6。积极争取金融服务支持。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调,进一步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不盲目停贷、压贷。充分发挥天津农担公司的政策性担保功能,积极为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鼓励将猪舍等地上附着物、生猪等作为反担保措施。对在保担保贷款到期的养殖场户实施展期担保,并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无还本续贷;对单户养殖场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对2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担保项目,自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10月31日,可纳入“双控”考核范围,并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天津农担公司在坚持市场化运营和做好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应尽量简化担保贷款程序,缩短办理时间,保证贷款尽快到位。
二、优化调整生猪产业布局
坚持适度规模、农牧结合、绿色生态发展方向,科学规划我市生猪产业布局,提高生猪养殖效率与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和效益。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规定,禁养区内禁止规模养殖场建设和生产;限养区内生猪养殖总体规模逐年减少,部分区域现有规模养殖场主要向科技型、生态型为主的良种繁育、特色养殖转型提升;蓟州、宝坻、武清、宁河、静海及滨海新区大港等6个区的重点乡镇,重点发展种猪繁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实现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序引导村庄内经营性养殖企业外迁或关停,逐步减少“小散”场户比例。在京津冀畜牧兽医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下,统筹生猪养殖和屠宰产业布局,鼓励本市企业在河北省发展生猪养殖,产品返销天津;鼓励屠宰企业发展品牌化经营,面向京津市场生产优质的猪肉产品。未来几年,全市生猪出栏规模稳定在300万头左右,自给率达到50%。
三、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和龙头企业发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