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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记分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视频监控抓拍违法行为记录、监督抽检等形式。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当按照相应餐饮类型的《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检查表》(以下简称记分检查表,附件1-1至附件1-4)内容进行检查及评价,每次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记分检查表中的全部项目。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时,应当制作记分检查表,并留存图像、影像等有关证据,作为记分依据。记分检查表应当经被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实确认。如有违法记分事项,应同时发放《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告知书》(以下简称记分告知书,附件2),告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记分情况,并经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实确认。

 

  餐饮服务提供者拒绝在记分检查表、记分告知书上通过签字、盖章或回复等方式确认的,监管人员应当在记分检查表、记分告知书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记分检查表放在就餐场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

 

  第九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六条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查封措施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场所被依法查封后,根据本办法再次达到分值被降为丁级的,依据本办法第五、六条的规定再次执行查封措施。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用于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被依法查封后,餐饮服务提供者仍未停止经营的,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用于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被依法查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的决定:

 

  (一)查封的场所与违法行为无关;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三)查封期限已经届满;

 

  (四)被查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已经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措施的情形。

 

  第十三条 被查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认为已经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的,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申请解除查封:

 

  (一)解除查封的申请;

 

  (二)针对违法记分事项已按监管要求整改的证明材料;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已经改正违法行为,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解除查封的决定。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承担查封后专业整改事项的评估和监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评估不得收费。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封措施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已有的记分予以清除:

 

  (一)记分周期届满时,累积记分未达到25分的;

 

  (二)累积记分达到25分以上(含25分),但已对其实施查封等处理的。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记分监督检查,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各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要求,将违法行为记分检查融合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被查封期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巡查,依法处理擅自对外营业的违法行为。

 

  (三)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依据执法要求进行记录并归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记分及后处理情况记入其食品安全信息监管档案。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执法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有关行业和人员开展对本办法的培训、宣传工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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