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时间:2019-11-05 10:43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19-11-05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51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加强对食品加工经营过程的风险防控,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风险分级分类,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31日
《深圳市餐饮服务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加强对食品加工经营过程的风险防控,保障公众餐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全市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累积记分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含餐馆、饮品店、糕点店、微小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和单位食堂。
本办法所称累积记分,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年度累积记分的监督管理措施。
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另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记分,作为对其进行食品安全分级分类评定等级、实施查封等有关行政行为的依据。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记分:
(一)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严重程度,进行记分,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2分、1分;
(二)在同一次检查中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记分的,应当分别累积计算;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同一种违法行为涉及检查表两项以上记分标准的,应当按照最高分值的条款记分,不重复记分;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次检查中存在相同或不同种违法行为的,每次均应当记分。
第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记分周期。分数的记录日期应当与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保持一致。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年度记分周期内的违法行为实施分级分类评定管理,并按照以下规定降低其评定等级:
(一)本年度记分周期初始,尚未被违法记分的,初始列为甲级;
(二)本年度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0分的,降为乙级;
(三)本年度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的,降为丙级;
(四)本年度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5分以上(含25分)的,降为丁级。
餐饮服务提供者被降为丁级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查封,并向社会公告。
上一年度记分周期内被降至丁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下一年度记分周期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对其监管风险等级的评定相应调整一个或二个等级,加强监管。
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分级分类评定等级的具体办法由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另行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