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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三条 食品检查员队伍全部纳入各级 “双随机”检查人员库,建立检查队伍统一调配使用机制,食品检查员由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相关业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各级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审评部门在执行行政许可的现场核查和技术审评任务时,负责专业技术类食品检查员调配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上级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调配使用下级监管部门的食品检查员开展工作;上级监管部门通过投拆举报、抽检监测等途径发现下级部门管辖区域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违法违规问题,可直接指派或调动其他地方检查员进行检查;下级监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可申请上级部门派出外地或专业能力较强的食品检查员参加检查和指导。

 

  第五章  培训奖惩

 

  第十五条 食品检查员每年参加监管业务培训应达到40学时。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检查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和考核,同时,检查员应加强自身修养和知识更新,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把握政策的能力。

 

  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奖励政策规定,食品检查员发现和排除重大风险隐患,在履职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行政奖励,并作为职务(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食品检查员的履职情况和考评结果是检查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公务员职务(级)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食品检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暂停或取消食品检查员资格:

 

  (一)连续三次不能参加派出检查任务的;

 

  (二)不能按期参加培训及考核不合格的;

 

  (三)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专业技术水平与工作任务不适应的;

 

  (五)在年度考评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

 

  (六)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并被依法问责的;

 

  (八)有违纪行为的;

 

  (九)被刑事处罚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食品检查员的解除聘用,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规。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食品检查员对在现场检查中发生的交通、食宿、补助等费用,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和相关规定。

 

  合同聘用制检查人员,应当参照人才市场标准确定薪酬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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