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3)
时间:2019-10-17 13:09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彼此建立良性互动机制,重点在案件查办程序不合法合规、“处罚到人”不到位以及监管存在漏洞等方面进行自我纠错,查漏补缺,加强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共同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各地检察机关要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作为“优化诉讼结构”的重要路径。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依据授权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共同将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指定基层检察院、法院办理。要注意从食品药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的通识性特点入手,充分运用勘验取得的影像、实物等证据和专家意见来证明违法行为,减少可省略的司法鉴定。对于提起公诉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经审查认定危害公共利益的,要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真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工作方案》要求,重点排查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诉前案件是否存在虚假整改、纠正违法不实、事后反弹回潮等问题,充分运用政治智慧和监督智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起诉一批未整改到位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对于侵害弱势群体权益的,探索开展支持起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对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反映的监管问题,不回避不护短不遮丑,认真分析梳理同类问题产生原因、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依照复函内容有针对性开展整改工作,从源头预防、查堵监管漏洞,确保整改取得实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主动与检察机关建立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重大案件联合调查和回访,专业标准领域技术支撑以及交流学习等衔接工作机制,将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有效对接,形成食品药品安全保护合力。
(五)加大指导和督办力度。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指导,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带头督办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重大案件。必要时,可以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联合督办、现场督导。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重点督办一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案件,并适时派员赴现场进行办案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涉及区域性、系统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查办的指导,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保证案件定性、适用法律、裁量标准的统一。办案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报送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随时报告重大情况。对案件查处不力、地方保护严重、行刑衔接不畅等情形,予以批评通报。
(六)加强沟通协调,实现多赢共赢。各级检察机关内部,检察长要靠前指挥,统筹调配力量,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控告检察、新闻宣传等部门的职责作用,相互支持配合,打好整体战,加强信息交流。同时,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要注重加强协作配合,既要开展个案协作,也要加强衔接机制建设,完善信息交流,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机制,形成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检察机关要主动商请参加食品药品安全督查等执法活动,积极争取共享食品药品执法检查报告、有关控告举报材料等信息资源,形成执法司法合力;要及时介入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工作,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将线索移送相关部门。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联动工作的有关情况,总结联动成果,交流联动经验,分析联动问题,探讨解决办法并明确议定事项。
(七)切实提升执法能力建设。各地检察机关要认真组织或者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专门性培训,检察人员要积极适应重构性机构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熟悉掌握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知识,全面提高办理相关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公益调查、出庭公诉和监督能力。要注意总结经验做法,积极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难点,加强研究,统一认识,利用好“检答网”平台,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等予以解决的,研究后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个案指导和调查研究,适时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或者司法解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