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2)
时间:2019-10-17 13:09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检察机关围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方案提出的三个方面19项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重点,聚焦校园及周边、网络餐饮等突出问题,加大办案力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检察监督活动的通知》要求,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和社会关切,重点关注保健食品药品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7类问题。各地检察机关要紧盯问题严重的领域、区域,立足本地实际,确定具体工作重点,必要时,可以开展“小专项”活动。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主动与检察机关沟通,不断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机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认真研究落实并按期回复,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把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形成食品药品安全保护合力。
(四)“处罚到人”重点内容
强化资格罚,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违法犯罪的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要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实行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将其依法依规纳入“黑名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行刑衔接重点内容
认真落实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各项要求,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衔接机制,明确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移送的基本要求,统一取证标准。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要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及时将达到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标准或者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商请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检验、认定意见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机构,及时提供意见。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受理、网上移送、网上监督。
三、工作措施
(一)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强化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检察机关对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要依法快捕、快诉,及时纠正漏捕、漏诉,加强证据合法性审查,尽早解决证据合法性争议及证据瑕疵问题,做到案件定性准确,量刑建议恰当;必要时开展补充侦查;对法院量刑畸轻、轻缓刑适用不当的及时提出抗诉,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高度重视案件线索摸排核查,加强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要广辟信息渠道,大力拓宽线索来源,如通过分析“大数据”、设立舆情信息观察员关注舆情,深挖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发挥各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作用,走访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机构和信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重点区域、领域开展排查等方式发现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线索,及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对于经监督立案的,要加强跟踪督促,防止立而不侦、久侦不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和工作规则,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知情人举报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等环节中的违法行为,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经调查并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三)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堵塞监管漏洞。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等问题,要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要求,适时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并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对逾期未回复或者处理结果不当的,依法提请上级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分类梳理,加强类案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一案,影响一片”的监督效果;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督办指导,确保监督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开展全国检察机关维护食品药品农资安全优秀检察建议评选。同时,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提出立法建议等,推动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