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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和商超现场制售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摊贩和商场超市现场制售经营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日前,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出台监管工作意见,从严格主体准入、压实主体责任、落实监管责任、突出重点违法行为治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等方面入手,消除食品摊贩和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严格食品摊贩主体准入

 

  严格食品摊贩备案管理。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督促符合条件的食品摊贩申请摊贩备案,应备尽备,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严格按《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食品销售摊贩定义备案食品销售类摊贩。鼓励和支持食品摊贩升级改造提升经营条件,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严格核准食品摊贩经营项目。严格按照《细则》核准经营项目,严禁食品摊贩经营婴幼儿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白酒等高风险品类。严禁食品制售摊贩从事网络订餐经营。

 

  严格早餐车备案管理。按照各区政府有关早餐车经营规范文件开展早餐车备案工作,依据街(镇)综合执法部门出具的《早餐车(亭)摊位分配通知单》,受理食品摊贩备案申请。

 

  严格规范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资格。严格规范食品销售者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条件。食品经营者利用其他食品销售者的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从事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的,应单独取得所在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证明。

 

  及时开展证后核查。市场监管所发放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一个月内要安排现场核查,依照《细则》第三章主体责任开展备案资质和经营条件等合规性核查。对条件不符合的,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经改正仍不符合条件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备案证明。

 

  压实食品摊贩主体责任

 

  严禁超项目经营。食品摊贩和商场超市现场制售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项目经营。食品摊贩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要重新申请备案。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项目发生变化的,要在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项目。

 

  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摊贩和商场超市现场制售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严禁患有卫健部门明确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严禁一人持证备案,多人无证制售,确保全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严格食品原料采购。采购食品原料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与查验记录制度,把好原料进货关,严禁购进无合法来源或来源不可追溯的食品原料,确保使用的食品原料手续齐全、来源合法、安全可溯。保存供货方资质证明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食品制售过程控制。食品制售场所不得兼用于人员居住,要保持干净整洁,并有防蝇、防虫、防鼠、防尘等设施。冷藏冷冻设备设施温度(冷藏:0~8℃;冷冻:-12℃以下)符合规定要求。无生熟混放,无食品原料随地堆放,无切配工用具混用。食品添加剂按照“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要求管理使用。从事直接入口人员应穿戴整洁工作衣帽、口罩,采取工具或货款分开方式售货。冷荤类食品制作应在专间或冷食柜内进行。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和工具。

 

  严格现场制售食品标签标识管理。建立和执行现场制售食品的加工制作配料公示制度,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现场制售食品应当附有标签,在经营现场对制售的食品进行标牌公示,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晰、真实,易于识别。

 

  落实食品摊贩监管责任

 

  科学制定食品摊贩监管计划。各区市场监管局将结合辖区实际,制定食品摊贩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按照风险等级确定监管重点、监管频次,实施科学监管,并加强对所属市场监管所食品摊贩监管工作督导考评。

 

  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资格。重点检查食品摊贩是否备案,是否亮证经营。对应当备案未备案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责令限期到市场监管所申请办理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对食品摊贩未悬挂《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的,督促其改正。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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