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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吉林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2)

  (二)省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发生事故的性质、行业领域等特点,可按工作职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启动约谈程序;

 

  (三)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启动约谈程序;

 

  (四)省安委会或省安委会办公室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可责成市(州)政府和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启动约谈程序。

 

  第九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一条 被约谈方为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有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等接受约谈。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市(州)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有关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等接受约谈。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县级政府的,市(州)政府分管负责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接受约谈。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第十二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

 

  第十三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专家对约谈的相关事项进行培训指导;邀请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四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市(州)政府及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跟踪督导;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整改情况要进行通报,举一反三,推动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对中省属企业的约谈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安委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地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安委〔2018〕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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