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征求《吉林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时间:2019-09-27 12:32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19-09-27 来源: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164 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省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省安委会办公室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研究修订了《吉林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请于9月26日(星期四)上午10时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省安委会办公室,如无意见也要书面反馈(加盖公章)。
联系人:曲默涵
电话:85090858(传真)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25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共同分析并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省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及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市(州)政府(含长白山管委会和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下同)主要负责人及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发生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市(州)政府分管负责人:
(一)30日内发生2起(含)以上的;
(二)6个月内发生3起(含)以上的;
(三)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引发环保等公共安全事件的;
(五)事故应急处置不力,特别是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
(六)较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指定其内设处(室)主要负责人约谈县(市)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区级政府约谈由所在市(州)安委会负责:
(一)发生较大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一般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增加的;
(四)省安委会办公室督办的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州)政府负责人约谈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事故的;
(二)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的;
(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省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省安委会直接要求或省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省安委会审定同意后,启动约谈程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