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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2)

  2.保持合理的种群更新率:种猪年更新率25%以上;种鸡年更新率为100%;种鸭年更新率50%以上;种鹅年更新率25%以上;其它种畜禽年更新率15%以上。

 

  (五)种畜禽来源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原种场和种公畜站的种畜禽必须从国内外正规场经合法途径和手续引进。

 

  3.其它种畜禽场引种应当从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购入。

 

  (六)技术资料

 

  1.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各类养殖档案和育种档案。其中育种档案应包括品种名称、种畜禽来源、数量、系谱资料、配种选配繁殖记录、性能测定资料、种群更新记录、供种记录等。

 

  2.种公畜站提供的精液,要注明生产单位、品种、个体号、

 

  系谱、生产日期、精子密度、精子活力等,并做好包装、贮藏、

 

  运输、购销等日常管理档案记录。

 

  3.各项分类资料应按年度装订成册长期保存。原始记录要求用纸质,保存三年。

 

  (七)种畜禽保健

 

  1.制订场内防疫制度和监测制度、建立免疫程序等资料。

 

  2.严格防范一、二类动物疫病和其他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动物疫病发生时,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3.完善场内消毒设施、病畜禽隔离舍、兽医室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八)经营管理

 

  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产品质量控制、售后服务等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措施。

 

  第五条 许可证根据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样式印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内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实行一场一证,不同地点设立分场(站)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许可。

 

  第六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许可延续申请。

 

  第七条 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停止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应当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八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许可核

 

  发、复验、注销等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7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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