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
时间:2019-09-26 11:31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日期:2019-09-26 来源:天津市农业农村委 浏览:123 有农业的区农业农村委:
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保障种畜禽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9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以下简称“许可”)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从事原种、祖代、父母代种畜禽,商品代仔畜、雏禽,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单纯从事种禽孵化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及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申请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础条件
1.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符合全市种畜禽繁育体系规划和布局,场址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
2.种畜禽场选址地势、交通、通讯、能源条件良好,水源充足,对周边环境无污染,符合防疫要求。
3.场区布局合理,工艺流程科学,运转使用流畅;生活、管理、生产、污物处理分区明显,隔离条件符合要求;生产区净道和污道分设,不得交叉;污水暗沟排放,三级沉降、厌氧发酵、综合利用,粪便有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4.设有资料室、档案室、兽医室,配备常规检测设备;原种场配备相应的遗传育种软、硬件设施;种公畜站应配齐精液采集和分析等必备设备。
5.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技术力量
1.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原种场、祖代场、父母代场、商品代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2.种畜禽场负责人及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畜牧兽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定期接受相应的培训和学习。
3.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畜牧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畜牧兽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技术人员的配备要与生产经营的代次、规
模相适应。
(三)规模条件
1.种猪场
(1)原种场、一级扩繁场(祖代):杜洛克单品种纯种基
础母猪不少于300头,其它单品种纯种基础母猪不少于400头;
(2)二级扩繁场(父母代):基础母猪不少于600头;
(3)种公猪站:采精公猪不少于50头。
2.种禽场
(1)祖代种禽场常年饲养量不少于5000套;
(2)父母代禽场常年饲养量不少于10000套。
3.种羊场
(1)原种场,一级基础母羊不少于400只;
(2)扩繁场,一级基础母羊不少于500只。
4.种牛场
(1)肉牛(兼用牛),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200头;
(2)奶牛,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500头。
5.种马场
(1)一级以上基础母马不少于100匹;
(2)国家规定的保护品种基础母马50匹以上。
6.种兔场
一级基础母兔不少于500只。
7.种犬场
母犬不少于30条,公犬不少于10条。
8. 孵化场(坊)
年孵化不少于2万枚。
9.原种场种公畜
要求三代以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且系谱
清楚。
其它种畜禽场可参照相关畜种执行。
(四)生产要求
1.原种场根据育种要求建立核心群;制定选育目标、技术路线与方案;开展生产性能测定,测定数据准确、完整。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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