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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市场监管发布2018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3)

  【案例点评】该案的查处,警示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注册商标,谋取高额非法利润,必将付出沉重的违法代价,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房地产开发商应当严格把控建筑材料的进货关,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假冒伪劣建材坚决说“不”。同时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房产时,也应注意查看商品质量,以防权益受损。

 

  案例八 问题汽车退换纠纷案

 

  【案例简介】2018年1月30日,林先生向温州市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2017年9月在温州市洞头浩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分期贷款方式购买一辆价值14余万元的川汽野马T80车辆。驾驶数天后发现变速箱异响,商家给车辆做了维修。之后,该车先后换过两次变速箱但问题依然没有解决。2018年1月30日,该车辆驾驶29300公里,再次发生同样问题后,消费者据此与商家协商退车被拒。至投诉时,消费者已支付贷款等费用3.45万元。

 

  【处理结果】洞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和《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组织调解,双方在达成退车协议基础上,其他费用处理要求自行协商。最终消费者整车得以退还,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贷款本金1.55万元。

 

  【案例点评】消费者购买的川汽野马T80时间低于两年,行驶里程不足50,000公里,属于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而该车辆变速器更换两次以上依然存在问题,经营者理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并依法赔偿损失。

 

  案例九 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红糖案

 

  【案例简介】2018年4月23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依法对住所位于义乌市义亭镇稠义西路65号,生产地址位于义乌市义亭镇白塔塘村供销社红糖加工示范基地的义乌市供销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生产地的红糖体验馆内货架上,有标注“生产日期为:2017/11/28;生产许可证:QS330724010064的义乌红糖(5斤装)”7罐在售。当事人擅自将义乌市义亭镇供销食品厂的生产许可证(QS330724010064)用于义乌市供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义乌红糖的产品标签上,涉嫌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义乌红糖。

 

  【处理结果】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义乌红糖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9万元。

 

  【案例点评】红糖是金华义乌三宝之首,具有700多年的悠久加工传统。近些年,随着电商的兴起,红糖产品的不断宣传,红糖产品已经畅销全国,市场对红糖产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红糖生产商和销售商要提高对食品领域法律法规的认识,规范食品包装和标识标签,诚信经营。

 

  案例十 炒信刷单被重罚案

 

  【案例简介】2018年8月,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管局联合长兴县公安局根据线索对长兴县某小区某室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人正在从事淘宝电商平台炒信刷单服务,当场查获用于炒信刷单的笔记本电脑、手机及电脑中存储的刷单文件、“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材料。经查,当事人严某某雇佣郭某某等七人组成专业的刷单团队,通过在淘宝电商平台上组织线下“刷手”,以虚构交易、给予有利评价等形式,为淘宝商家提升商业信誉、销售业绩的违法事实。2018年以来,当事人违法炒信刷单共计208.6万单,虚构交易的商品销售额共计9.1亿元。

 

  【处理结果】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对当事人组织虚假交易,虚构“销量和好评”骗取流量,并对消费者购买决策行为产生实质性误导的行为,处以罚款200万元。

 

  【案例点评】随着网购的流行,刷单已成为一条巨大的灰色产业链。虚假的刷单炒信,既是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同时在整个网商中形成普遍的不诚信氛围,危害到整个商业环境与质量。经营者也要眼光长远,着眼提升商品和服务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客户忠诚度和认可度,诚信守法才能走得更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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