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院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2)
时间:2019-04-05 15:02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法院认为,李某某等5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徐某某等4人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徐某某等4人被判处缓刑,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例3、以鸭肉冒充鸡肉、猪肉,生产销售不合格烤肠
2008年以来,仇某某开办某食品厂,雇佣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等3人加工生产肉食品。吴某某于2011年至案发在该厂担任生产厂长,2015年以来,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谋取利润,在加工生产“大众烤肠”的过程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鸭肉冒充鸡肉、猪肉,并将客户退货的胀袋、破袋的蒸煮香肠重新加工使用,将生产出来的“大众烤肠”销售给客户,销售金额达35万余元。其中,张某某2015年6月至案发在该厂担任生产车间班长,涉案期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价值30万余元。经检验,该食品厂生产的“大众烤肠”(外包装标注主要配料为鸡肉、猪肉及食品添加剂)含有鸭源性成分。
法院认为,吴某某等3人在食品的生产过程中以次充好,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张某某等2人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吴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4:缓刑考验期内私自制造出售假药,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以甲氨蝶呤和维生素B6为原料,私自制造专治牛皮癣病的药物“八粒清排毒胶囊”向外销售。其中,2015年10月、2016年5月、2017年3月先后三次以每瓶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宋某某3瓶,每瓶100粒。宋某某为赚取利润,于2017年7月20日,以每粒70元的价格转卖给患者10粒 。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八粒清排毒胶囊”属假药。案发后,孙某某自动投案。
法院认为,孙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孙某某2016年6月13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孙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撤销缓刑,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案例5、出售设备及原料,帮助他人无证加工人工鱼翅
2014年年底,战某某出售设备及部分原料给董某某用于加工人工鱼翅,并教授董某某人工鱼翅的生产技术。2014年年底至2015年12月,董某某利用从战某某处获得的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和部分原料,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加工人工鱼翅,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销售谋利。经检测,在董某某生产的产品中检出甲醛次硫酸氢钠及甲醛等有毒有害成分,在其使用的疑似戊二醛原料中检出甲醛成分。
法院认为,战某某为董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供生产技术和部分原料,与董某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同犯罪。战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6、在集市上销售性保健品,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罚
自2017年12月底,罗某将通过非正常途径购进的“冬虫夏草”、“黄金玛卡”、“美国伟哥”等性保健食品对外销售,被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冬虫夏草”、“美国伟哥”等19种共计46盒(瓶)被当场扣押。经鉴定,抽检的“印度玛卡”、“肾宝片”、“美国伟哥”等14种23盒(瓶)性保健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认为,罗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罗某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例7、在网络上购进和出售壮阳类保健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