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2)
时间:2019-09-06 12:0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组织辖区内食品行业组织、生产经营者及相关检验、科研、教学机构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通过培训会、座谈会、网上调查、实地调查、专家咨询、专题研讨等方式听取、评估各方意见建议。
(二)省疾控中心作为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牵头组织实施工作机构,参加国家确定的省级跟踪评价协作组,参与水产及水产制品、酒类等2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见附件1)。按照省级跟踪评价协作组有关分工、任务分配,以及工作要求,组织我省相应地区和单位参加并完成专项跟踪评价工作。
(三)省疾控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的具体工作,加强对跟踪评价工作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组织相关单位填写《 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下简称“意见反馈表”)和《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汇总表》(附件3,以下简称“意见反馈汇总表”)。
五、结果报送
(一)标准使用方以及各相关部门、行业、企业和机构可通过跟踪评价平台直接反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能分工组织有关调查对象,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平台填报,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梳理各条线“意见反馈表”和“意见反馈汇总表”,同时汇总相关内容后将“意见反馈表”“意见反馈汇总表”和年度工作总结(电子版和纸质版),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送至省疾控中心(联系人:吴忠慧;联系电话65348892;电子邮箱:hncdcspk@126.com。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0号。)
(二)省疾控中心按照省级跟踪评价协作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所承担的专项跟踪评价结果及工作情况。
(三)标准使用方和各相关部门、行业、企业、机构汇总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意见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反馈至省疾控中心(联系人:吴忠慧;联系电话65348892;电子邮箱:hncdcspk@126.com。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0号。)
(四)省疾控中心及时汇总在线或书面反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意见建议,并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跟踪评价工作总结报告报至省卫生健康委。
六、保障措施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做好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并根据各地标准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安排,系统部署,确保跟踪评价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条的有关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食品安全财政预算申请。各单位要积极争取相关财政经费投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已纳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对各地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及时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报送标准跟踪评价完成情况。省卫生健康委将会同各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对各地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冯莉 电话:65312297
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邓红燕 电话:65310294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郭春红 电话:66834210
附件:1.省级标准跟踪评价协作组任务分工
2. 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表
3. 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汇总表
附件1
省级标准跟踪评价协作组任务分工 序号 组别 涉及的标准目录 标准号
协作组省份 水产及水产制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藻类及其制品 GB19643-2016 江苏(牵头) 浙江 湖北 海南 福建 广西 辽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海参 GB3160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273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 GB10136-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20941-2016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理化检验方法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微生物检验方法 产品标准中涉及的通用标准中的相关指标 酒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2757-2012 贵州(牵头) 江苏 海南 宁夏 福建 安徽 山西 甘肃 青海 四川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