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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加强 “小饭桌” 管理(2)

  (一)学生“小饭桌”开办者为学生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经营场所规定的区域内,餐饮服务操作间、用餐间、卫生间应分别设置,经营面积应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

 

  2.严禁使用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经营场所。要配备必要的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罐;高层建筑内的学生“小饭桌”经营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罐。

 

  3.经营场所应具备上下水等基本加工操作条件,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

 

  4.加工操作场所应保持干净整洁。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易清洁材料铺设,内墙应铺设1.5m以上高度瓷砖墙裙,天花板应加装防霉、防水设施,门、窗应安装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5.经营场所应配备清洗、消毒、保洁、冷冻、冷藏、食品留样、废弃物收集等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使用。

 

  6.要建立健全进货查验、清洗消毒、健康检查、食品留样、应急处置等食品安全制度。

 

  7.要建立健全维稳处突、防火检查、灾难自救和应急疏散等相关制度。

 

  8.开办者及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学生“小饭桌”开办者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诚信自律,守法经营;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要求,保证所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学生“小饭桌”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宠物;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向学生供应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加工的其他食品;严禁在室(屋)内、应急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堆放杂物。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学生“小饭桌”的监督检查, 督促学生“小饭桌”开办者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规范经营管理;在校园周边等醒目位置及时公示监督检查结果。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便于广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学生“小饭桌”存在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问题线索的,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督促整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经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探索创建一批设施齐备、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学生“小饭桌”示范店,通过参观学习、召开现场会等形式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逐步提高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通过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信息公示,引导在校中小学生到经营规范的学生“小饭桌”就餐。

 

  (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到齐抓共管,要引导家长不定期参观学生“小饭桌”并陪伴孩子就餐,形成部门监管、家长监督的社会共治局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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