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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加强 “小饭桌” 管理

   日期:2019-08-22     来源:新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4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消防救援支队,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消防救援支队: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关于加强 “小饭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2019年7月26日

 

  自治区关于加强“小饭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小饭桌”的监督管理,规范学生“小饭桌”经营行为,保障学生校外委托餐饮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学生“小饭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全面加强学生“小饭桌”规范管理,明确学生“小饭桌”监管职责,推进学生“小饭桌”经营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切实保障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

 

  二、职责任务

 

  学生“小饭桌”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指导和监管工作。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学生“小饭桌”的备案管理工作,核发备案卡,并及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住建、教育、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小饭桌”餐饮服务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做好开办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四)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小饭桌”生活、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五)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小饭桌”治安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相关监督检查。

 

  (六)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辖区内学生“小饭桌”消防安全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开办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七)教育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的学校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三、实行备案管理

 

  (一)学生“小饭桌”实行备案管理。学生“小饭桌”的开办者须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领取备案卡,并提供下列备案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餐饮服务流程说明、设备设施清单,经营场所面积和可容纳就餐学生人数说明;

 

  4.开办者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5.食品安全承诺书;

 

  6.消防安全承诺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如实记录学生“小饭桌”开办者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经营地点等信息,并将备案信息通报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住建、教育、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

 

  四、加强日常管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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