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地膜污染治理 促进农业绿色发展(3)
时间:2019-08-02 10:5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因此,在责任落实上要加快完善地膜市场监管机制。只有源头质量监管到位了,后续的回收和再利用才具有坚实的基础。地膜市场的监管涉及工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多个部门,需要突出做好部门间的协调,逐步建立规范的监管机制,定期开展联合督查,对地膜生产企业、经销市场、使用农户等多个主体进行检查,特别是加强对微小型生产企业的监管,严禁超薄地膜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鉴于超薄地膜的使用与农田污染具有直接的关联,建议在环保督查中,对于产品质量不达标的生产企业,应等同于污染处理不达标进行处罚。
各方责任共担是内在要求
按照受益者补偿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加强地膜污染防治需要政府、生产企业、农户多方合作,而不是仅由政府或企业单方面承担责任。
生产企业需分担残膜离田回收的经济责任。作为地膜的生产者,企业从行业发展中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润,需要突出其在地膜污染防治中的经济责任,即除了要生产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地膜外,还要为残膜治理提供部分资金支持。相关研究表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地膜回收中具有很强的适用性,通过实施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机制,可以激励企业源头改进生产工艺,末端推进残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从全产业链的视角探索污染防治办法,并提升资源利用效率,而且生产企业数量比农户数量相对要少,政府监管成本更低。
需要指出的是,延伸地膜生产者的责任,并不必然要求生产者自己承担具体回收的行为责任,可以委托销售商、回收加工企业等第三方进行回收。因此,要以压实生产者的经济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鼓励行业协会和生产企业组建回收联盟,探索缴纳废弃处理基金、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多元化的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践形式。
农户需承担残膜离田的行为责任。农户是地膜的使用者,直接决定是否使用以及使用哪种地膜,农户在地里劳作时顺手把地膜回收离田的边际成本也相对较低。《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的使用者个人,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要加强对地膜使用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其环保意识,促进其科学合理使用地膜,承担废旧地膜回收离田的具体行为责任。
政府需承担提供服务和监督的管理责任。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保护农田环境是政府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政府部门要重点做好扶持和监督工作,通过财政补贴和市场监管等方式支持农户使用高标准地膜,引导农户科学合理使用地膜,在用电、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废弃物回收和再利用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扶持建立完善的废旧地膜回收再利用体系,监督生产企业和农户落实各自环境责任。要深入推进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结合各地实际用好耕地地力补贴资金,在不降低补贴力度的前提下,将补贴资金与农户的地力保护行为更加紧密地挂起钩来,在地膜残留严重的西北地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应主要与残膜回收挂钩。
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协同推进
地膜残留不仅影响农田耕地质量,风一刮塑料残膜满天飞,也会污染周围农村环境。推进地膜污染防治,既是实现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的必然要求。从技术层面来看,地膜离田后,其理化特性与农村的其他塑料类废弃物并无本质不同,后续的处理可根据市场情况因地制宜。对于地膜使用量较大的地区,建立单独的地膜回收体系并实现资源化利用可能是较为经济的处理方式,但对于地膜使用量较小的地区或城市近郊,可将残膜纳入生活垃圾范围,与农村或城市其他生活垃圾协同处置。
2018年中办、国办发布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强调,要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生产废弃物利用、处理,建立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这为推进协同治理提供了政策支撑。在监督管理方面,全民参与的人居环境整治方式也有利于降低地膜回收成本。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要求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建立健全整治长效管护机制。如果将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范围拓展到农田环境,则可以有效压实地膜使用者的回收责任,降低政府监督成本。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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