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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3)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BJ2018A03860)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05月1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千聪牌排铅颗粒50盒,共计2.5公斤,货值2100元;已销售15盒,共计0.75公斤;库存35盒,共计1.75公斤;召回0盒(已消费使用),共计0公斤;封存35盒,共计1.75公斤。当事人四川帅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以下。

 

  1. 没收不合格产品0;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元(大写:零元);

 

  3. 罚款人民币0元(大写:零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千聪牌排铅颗粒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硫胺素项目不合格是其他原因所致。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对所售商品进行梳理,对上家资质不完善的产品做了下架处理;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8.年06月0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六、成都市金牛区欣天润保健用品经营部经营乳清蛋白乳铁蛋白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乳清蛋白乳铁蛋白粉(抽样单编号:SC18510000003936151,生产日期:2018-04-04;规格型号:270克/(5g/袋×54袋)/桶);不合格项目:灰分项目不符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JXXSW0006S-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成都市金牛区欣天润保健用品经营部。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BJ2018A17139)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25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乳清蛋白乳铁蛋白粉3桶,共计0.81公斤,货值174元;已销售3桶,共计0.81公斤;库存0桶,共计0公斤;召回0桶(销售的3桶全部用于抽检使用,无法召回),共计0公斤;封存0桶,共计0公斤。当事人成都市金牛区欣天润保健用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以下。

 

  1. 没收不合格产品0桶;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元(大写:零元);

 

  3. 罚款人民币0元(大写:零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乳清蛋白乳铁蛋白粉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灰分项目不合格是原料所致。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食品经营索证索票;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8年11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七、成都市宇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丝可培牌桑蚕参胶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丝可培牌桑蚕参胶囊(抽样单编号:SC18510000003936023,生产日期:2017-08-13;规格型号:39.6g(330mg/粒×12粒/板/盒)/盒);不合格项目:水分,灰分项目不符合陕西大志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XDZ0009S-201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成都市宇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No:BJ2018A17007)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1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丝可培牌桑蚕参胶囊10盒,共计0.396公斤,货值400元;已销售9盒,共计0.356公斤;库存1盒,共计0.0396公斤;召回0盒(9盒全部用于抽检),共计0公斤;封存1盒,共计0.0396公斤。当事人成都市宇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以下。

 

  1. 没收不合格产品丝可培牌桑蚕参胶囊1盒;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元(大写:零元);

 

  3. 罚款人民币0元(大写:零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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