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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的函【国卫(3)

  第二十条委员任期五年,符合条件的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解聘并予公示。

 

  (一)担任委员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或违反章程从事与委员身份不符的活动;

 

  (二)委员所在单位或个人因机构或职责调整不再从事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三)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委员职责;

 

  (四)在履职期间,因未能履行相关职责,造成标准出现重大技术性错误;

 

  (五)委员在担任委员期间收到委员会会议通知后累计三次无法参加会议的;

 

  (六)委员所在单位不能支持委员履行委员义务,如不能保证参加委员会活动的时间和经费;

 

  (七)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秘书处或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增补或调整委员人选的建议,按本章程规定聘任。

 

  第四章标准审查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一)秘书处办公室初审;

 

  (二)专业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公开征求意见;

 

  (四)专业委员会会议再审;

 

  (五)技术总师会议审查;

 

  (六)秘书长会议审查;

 

  (七)根据需要,秘书长会议可提请召开主任会议。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办公室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审时,对标准草案及各相关文档的完整性、书写规范性、与立项要求的一致性、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进行审查。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单位修改。

 

  第二十四条秘书处办公室初审通过后,提交专业委员

 

  会会议审查。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形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由秘书处公开征求意见,并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报。

 

  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再次提交专业委员会审查。

 

  秘书处办公室在专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将拟审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交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五条专业委员会审查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其他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书面征求其他专业委员会意见,邀请相关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必要时可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共同审查。

 

  第二十六条各专业委员会审查标准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不含单位委员)参会为有效。

 

  专业委员会可以邀请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相关领域专家参加会议,为标准审查提供咨询意见,但不计入出席人数。相关专业委员会共同审查时,各专业委员会分别统计出席人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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