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的函【国卫(2)
时间:2019-07-28 11:44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11 点击:次
第十条委员会设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由行政管理、标准、法律、传媒等领域的资深专家组成,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合法性审查,审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委员会设专家顾问组,聘请相关领域的两院院士、国际权威专家(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国际组织)组成,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专业技术咨询和风险交流等。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技术总师、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参加。
主任会议的职责是:
(一)审定秘书长会议提请审议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研究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重要举措;
(三)审议和修订委员会章程;
(四)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技术总师会议由技术总师主持,有关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
技术总师会议的职责是:
(一)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总体技术审查,审议各
专业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审查意见;
(二)审查待审标准与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内容之
间的协调和衔接。
第十四条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合法性审查工作组成员参加。
秘书长会议的职责是:
(一)审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立项计划;
(二)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政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协调相关部门意见;
(三)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四)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安排,根据需要提请召开主任会议;
(五)落实委员会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包括单位委员)参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本专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立项计划;
(二)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专业技术审查,审查涉及本专业领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送审稿的科学性、实用性、合规性以及与其他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
(三)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建议,协助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解释的咨询建议;
(四)落实委员会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秘书处办公室记录委员会决定事项、对标准的修改意见及标准审查结论,并形成会议纪要。受主任委员委托,主任会议纪要由常务副主任委员签发。秘书长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技术总师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由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三章委员管理
第十七条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新发展理念,遵循“四个最严”要求,社会责任感强,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廉洁自律;
(二)从事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食品安全标准前沿信息;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资历,年龄在65岁以下(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四)检验方法与规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从事实验室检测5年以上,且目前从事检测工作;
(五)勤奋敬业,参加委员会活动,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交给的各项工作,履行委员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不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检验设备及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非政府举办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担任或兼任职务。
第十八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除符合第十七条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长期从事食品安全工作,原则上具有正高级职称,为所在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具有主持专业委员会会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有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工作的经验,熟悉委员会各项程序、规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要求;
(三)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标准动态和最新进展,具有参与国际食品标准工作经验;
(四)按时主持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十九条委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要求,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提出所在专业委员会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建议;
(三)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技术总师及秘书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
(五)履行委员义务,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活动,依法、科学、公正、明确地提出意见建议;
(六)承担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七)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责任编辑:admin) |